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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苏浙闽粤五省社会法学研讨会2022年年会暨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综述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3-01-05 浏览量:

2022年12月11日,由山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福建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温州大学法学院、温州市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承办的鲁苏浙闽粤五省社会法学研讨会2022年联会暨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顺利召开。温州大学党委副书记庄兴忠致辞表示温州大学是一所底蕴深厚、蓬勃发展的大学,温州大学法学院办学基础扎实、发展势头强劲,社会法学研讨会联会机制成效显著、影响广泛。浙江省政协常委、社法委主任、省法学会副会长刘树枝在致辞中对当选为省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的各位专家、各位学者表示热烈祝贺,他表示社会法学研究会是与民生福祉息息相关的,当前新业态平台从业人员大量上升,新业态劳动关系如何认定至关重要。同时就如何进一步做好研究会工作特别是学术研究工作提三点意见:一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二要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服务科学决策和法治实践。三要充分发挥平台作用,建设一支高素质社会法学人才队伍。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湖勇,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王宗正分别主持换届会和开幕式。本次联会以“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下的社会法治建设”为主题,参会代表主要为来自南京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师范大学、济南大学、聊城大学、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理工大学、浙江农林大学、杭州师范大学、温州大学、福州大学、深圳大学等20多所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实务部门的专家,共计100余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孙淑云教授作为特邀嘉宾作了主题发言。

主题发言一由济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士林主持,主题为“新业态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建飞以《新业态用工的困境与出路》为题作主题报告,他以江小娟学者“透明可预期的监管”和上海二中院为例,以多种角度切入,发现了平台经济的密度、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企业经营行为合规与否的识别和管理难度很大以及新型用工关系无法用劳动法完全调节等潜在危机,并从中提炼出了主体的二与多、内容上的旧与新、客体的同与异这三个主要矛盾问题。黎老师认为改善如上问题,首先需从法律关系的确定开始,并且要加以立法上的更进和积累,从过去和现在积累素材,方能适应时代的进步,满足未来的需求。黎老师提出立法不能怕试错,要在远程劳动中弱化人的属性、在算法经济中强化人的属性、在无法中试错,在试错中立法。

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孙淑云报告了《<医疗保障法>之立法定位及体系建构的逻辑理路》。首先提出了《医疗保障法》的定位是首要问题,关涉该法对外与其他部门法的区分,亦决定立法调整对象和体系结构的框定。其次通过对“基本法、综合法论”“专门法、母法论”和“功能整合法、职能协作法论”三种观点的剖析,肯定了将该法置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以及现行医疗保障领域法体系中打量的宏观和策略论述。其次从法源视角延展,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是医疗保障法的法源、立法依据和逻辑起点。许多国家制定单行法调整医疗保障,盖因医疗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体系之间,既表现出一定的兼容性,又表现出相互排斥性。基于医疗保障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较大区别,明确了《医疗保障法》要在医保与医疗、医药法制交融中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独立“子体系”地位。第三部分孙教授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进行深入的论述,以201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组建国家医疗保障局为界碑,将改革开放以来医疗保障法制演进过程划分为“分散建构”的历史阶段和“体系化建构”的现阶段。在“分散建构”的阶段提出了三个问题:法定医疗保险的要素机制多重分割,制度结构不完整;医疗保障法制长期分散建构,制度功能不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界限不清,衔接规范残缺。肯定了现阶段医疗保障体制机制的全面改革:从多部门“分权”治理医疗保障,转由国家医疗保障局“集中统一”治理;切实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综合改革,替代了局部性的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思维;从“政策实验”驱动阶段,转向“法治定型”阶段。从我国医疗保障法制的历史变迁与现实交汇点上,明确《医疗保障法》统领多层次医疗保障领域的“基本法”占位,以及立足于现行医疗保障法制的结构和功能性缺陷,明确该法“医疗保障法通则”的功能定位。最后孙教授从三个角度论述《医疗保障法》的篇章结构按照何种逻辑建构,是起草该法文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医疗保障法》的体系建构要以国民医疗保障权为核心,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以“定型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多层次医疗保障”为主线,以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关系为内在逻辑展开制度与规范体系。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国荣作了以《平台经济时代新业态用工从业者权益保障的法治逻辑与司法实践》为题的报告。他谈到平台经济已经成为促进就业非常有效的手段,在此次发言中他首先梳理了域外Uber司机的若干判例以及分享了个人思考。此外,秦教授还收集了其他国家的一些相关资料,比如意大利认为平台从业者就是雇员。第二,在这一问题在国内也存在着大量学术争议,秦教授将争议大致总结为为四类:劳动关系肯定说、非典型劳动用工说、类雇员说、交易用工说。并且他对于类雇员说表示不认可,因为类雇员说仅在学术上可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使得劳动者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而在法院层面,对于处理平台用工问题是较为谨慎的,出现了类案不同判的情况,既有认定劳动关系的,也有不认定劳动关系的,还有不认定劳动关系但是认定责任分担关系的。此外,秦教授谈到应当把注意力放在平台用工与传统工业经济时代的运行逻辑区别上。平台经济与传统的工业经济是截然不同的,传统企业重资产,而平台企业强调轻资产,注重多边市场;传统企业强调集体分工下的指挥组织,而平台经济不注重从属性,平台从业者和平台之间是平等、自由的关系。许多平台从业者恰恰希望挣脱所谓的集体管理。同时,平台经济与传统的工业经济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劳动过程监管机制也是不同的。秦教授提出,如果工业3.0时代是按劳分配,那是否工业4.0时代是更好的按劳分配?平台经济或许更能分清自己的劳动成果,不会受到任何剥削和约束。无论是从业者还是用工者,思维都发生了变化,因而研究者包括立法者的很多善意应当尊重市场的事实。在理论和实践逻辑的基础上再做出判断,可能会更加好地服务社会发展的现实。其后,秦教授又介绍了几个劳资法律关系值得关注的点:一是劳动者与企业的人身隶属性与身份意识逐渐淡化,劳资平权意识增强;二是劳动者对资本的依赖程度降低,共享与合作成为平台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从业者的就业观念;三是平台企业奉行柔性化管理,传统的强组织控制力逐步削弱。弹性工作制已经成为了很多人的选择,传统的劳动逻辑可能已经不再为平台从业者所遵守。秦教授此处谈到在调研过程中,一些网约车司机表示喜欢这样的工作方式,而并不关心是否签署劳动合同、是否有社保。第四部分是网络用工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动摇和冲击。这表现为对于从属性理论的冲击以及劳动契约观念的淡化。从属性理论将工业3.0时代的劳动关系本质解释的非常准确,以这套从属性理论所建立的逻辑话语体系为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奠定了一种相互对应的理论基础。但是网络经济时代对这套理论产生了冲击,主要表现在身份从属性的弱化、经济从属性弱化、组织从属性弱化。最后,秦教授讲述了网络用工中没有争议的两个判断。一是资方掌握生产资料与从业者提供劳动力相结合的劳动模式是不变的。二是资本仍然处于控制地位,从业者仍然处于被支配地位。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翟玉娟作题为《二十大精神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主题报告。翟教授指出二十大报告里面是有十一处提到了劳动,主要是体现在第五部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强化现代化建设人才支撑和第九部分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这两个部分。关于涉及到劳动关系的有关内容,翟教授就将二十大报告里边的有关内容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第一是尊重劳动,尊重劳动,她指出这句话包括两层意思,劳动是我们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切动力和源泉,劳动也是衡量一切商品内在交换价值的真实尺度。习总书记也在多个场合提到了劳动最光荣最崇高,劳动最伟大最美丽,这是第一层的意思。第二层的意思就是尊重劳动者,因为劳动是由人来创造的,劳动具有一种,因为劳动本身是不能存储,劳动本身有一种天然上的这种弱点,所以一一一定要强调劳动关系中人的一这种因素,这样就要求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日常管理要从人性化的角度来去考虑,不能把人作为仅仅从工具理性的角度,更应该从价值理性的角度,人是一切发展的目的。第二是就业促进,就业是涉及到劳动者涉及到人的最基本的一个尊严问题,也是自立于社会的最基本的一种方式,就业促进中各项具体制度之间有一种内在的逻辑性,是一个层层递进的关系。第三是完善就业,促进带动就业的保障制度。一定要突破原有的就是说局限于是否构成劳动关系的这样的一种认知范围,从整个社会安全和谐的角度来保护更广义的劳动者的这种劳动和社会保障的权益。最后,关于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推动解决结构性的矛盾。职业培训其实是事关未来中国制造业的一个发展的问题,中国职业培训由于体系结构组织体系跟很多的问题是其实职业培训还是问题比较多的,如果没有在中国,如果没有形成庞大的熟练劳动者阶层,中国制造业强国这种目标也是很难实现的。

与谈人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陈信勇在与谈中指出,四位发言的老师主要是从新业态用工和医疗保障两个方面进行了分享。指出随着科技发展,平台用工使得劳动关系原本的从属性变弱,将劳动关系从特殊的关系有转化为了劳务、合伙等普通的民事合同关系。但是从业者以从事社会劳动来获得收入的性质没有变,资本的提供者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使用劳动力获取利润的性质也没变。陈教授认为,在解决时有两种思路。第一,扩展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将原来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不典型的劳动合同关系扩展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中。第二,在民法中带有劳动身份、劳动属性或者非亲属身份属性的民事法律关系,将他们作为劳动者应该受到保护的权益通过立法确定为法定权利,成为有关合同的法定内容。通过这两种方法实质性的保护劳动者。在医疗保障方面,涉及到管理体制的改革带来的问题,医疗保障局需要有一个统领工作的一部法律,与原来的统一的社会保障立法就有所不同,并且医疗保障确实不同于其他的保险的险种,有其特殊性。孙老师的发言提供了非常好的思路,梳理了一些学说,提出了解决的思路,对将来的《劳动保障法》的制定,为《保险法》的修订以及《社会救助法》的制定都将会有非常重要的参考价值。

与谈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沈同仙指出本次年会是高质量建设共同富裕下的社会法治建设,会议在温州大学不仅具有时代性,还具有地域非常重大的意义。沈教授分三个方面进行了评述,首先是黎建飞老师与秦国荣老师关于新业态的发言,沈教授将劳动关系比作婚姻关系,形象的讲述了新业态就像婚姻关系出现了变种,那还能用原来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来调整这样的关系吗,因此就要对这样的研究要做分层次的认定,并做同这个层次相匹配的权益的保护。学界有各种各样的观点,沈教授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益相关方的主观认同或意愿,利益相关方本身就追求这样的自由,双方都认同采用民事关系的;二是从法治的角度上考量,权益保障的客观要求,虽然不是“婚姻关系”,但是变种的“婚姻关系”也会存在一些纠纷,必须要有规则来进行规范,权利保障要与层次相匹配。其次是孙淑云对现有的医疗保障法做了一个全面的梳理,提出对现有的征求意见稿的不同的看法,也很有意义。最后是翟玉娟老师对二十大精神同和谐劳动关系的关系做了一个全面的梳理,并通过可视化的形式进行展现,让人印象非常深刻。

专题发言一由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江苏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李友根主持,主题为“社会保障法治体系建构”。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副教授张国华的发言题目为《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的反思》,对于残疾儿童及其家庭所面临的很多问题,学校教育的作用是有限度的,将孩子送入托养机构会是更好的选择,托养社会化可以使得家庭生活和孩子生活回归正常。在现有的科技条件下,与聋哑、视障学生相比,智残特别是重度智残儿童的可教育限度更难突破,根据特殊教育理论,智力落后儿童分为可教育的、可训练的、需要监护的三类。因此,最后一类需要监护的这个类别就不属于可教育、可训练的范围,也就是说并非所有智残儿童都具备接受教育的条件。残疾儿童的家庭和生活品质会受到严重影响,目前强调义务教育全覆盖,但是形式上的教育全覆盖在实质上却流于形式浪费了资源,与此同时,义务教育在形式上的覆盖,给人以政府已尽到福利保障职责的假象,忽略了必要的社会托养等福利供给的不足。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可以为部分重度智力残疾儿童不接受学校教育提供法律依据,无需强制接受学校教育,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也说明了学龄儿童因客观原因不入学就读的法律空间是存在的。残疾学生的多元融合,特别是对缺乏正常感情交流能力的智残学生而言,需要普通学生给予耐心甚至做出一定的牺牲,这等于是实行反向的不平等。并且对于残疾儿童例如性骚扰这样的伦理问题难以处理,对此需要一方面在行业层面研究制定基本的特殊教育伦理规范并分类制定一系列伦理规则比如培智教育伦理规则,一方面在教育机构建立若干伦理委员会、由其讨论决定教师提出的具体问题。

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汤尤佳的发言题目为《我国长期照护保险筹资机制的厘定》,本选题应孕于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了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宗旨,体现了长期照护保险机制对于当前立法的需求和迫切性。长期照护保险要长期稳定的发展,筹资机制是非常重要的问题,也是聚焦问题,其中涉及三大问题,一是筹资渠道也即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关于筹资标准也即筹资依据的问题。三是筹资运行也即如何筹资问题。我国开展长期照护保险试点的时候提出了关于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长期照护筹资原则,以及多元筹资的路径设计。对于如何立足权责对等进行筹资渠道拓展的问题,在试点城市筹资渠道相对单一,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个人缴费以及财政补贴方面。首批试点城市的长期照护保险筹资基本集中于长期照护基本保险方面,且城镇职工和居民之间的个人缴费机制存在差别,体现出长期照护保险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问题。对于统筹资金如何多元化提出了四个方向。其一,政府的筹资义务,起补充作用。其二,用人单位筹资义务,是辅助筹资责任,应当对单位进行分类,而非一刀切的分配筹资义务。其三,社会层面的筹资义务,提出家庭、社会、社区、养老机构等是否能承担筹资义务。其四,个人筹资义务方面,个人应当承担筹资责任。目前存在医保被挤占严重,而个人筹资缴纳比例较少,比例失调,权责不对等的问题。所以我们要对保险费率进行考量,需要构建长期照护保险精算平衡制度和对保险费率结构进行接续性调整。在统筹分权方面,省级长期照护保险经办单位需明确在当地范围内的筹资管理权以及在市场经办的过程中,政府和市场要双双进行结合,特别是明确政府的监管责任。

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黄月云的发言题目为《政策工具视角下我国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政策研究》,就业保障是国家为解决适龄劳动者的就业问题所颁布实施的方针政策,退役军人就业保障研究主要集中在制度及相关配套措施两方面。研究共选取82份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政策样本时间跨度从1992年至2022年,采用文献量化分析方法,运用数据分析软件综合分析,对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展开深入研究。从政策数量分析,大致可以分为三阶段其中2015-2019年期间是发布政策数量最多的一年;从政策颁布部门分析,可以从同层级政府机构颁布总数量,单独颁布的数量,联合颁布数量三部分进行分析;从部门合作网络分析,借助Gephi网络分析软件,从中了解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政策颁布部门之间的合作网络关系;在政策主题分析中,关键词是自然语言词汇,研究其聚合情况有助于学者把握政策内容和特征。在内容分析框架构建方面,为保证政策工具与退役军人就业政策文本的契合度和可行性,本研究借鉴麦克唐纳尔和埃尔莫尔对政策工具的分类方法。编码统计数据分析主要从三个方面具体分析,命令型工具占比最高,劝诫型工具和激励型工具使用频率始终,系统变革型工具总体应用不足三方面。最终得出结论:第一,相关政策密集出台,说明我国愈加重视退役军人就业保障问题。第二,从政策颁布部门方面看,形成了以点带面多部门合力参与的主题架构。第三,从政策工具视角看,政策工具结构不均衡,政策要素结构失调。同时提出政策建议:其一,充实退役军人就业保障内容,推动退役军人就业保障法治化。其二,协调政策工具使用,均衡政策要素配置。其三,厘清职能部门职责,增进部门协同合作。

与谈人浙江树人大学教授金劲彪提出,三位报告人结合二十大报告,残疾儿童,退役军人,问题导向非常有特点,正符合我们二十大精神中的保护弱势群体权益。三位报告人的数据采集和调研十分的详实,针对现实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对于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问题,提出能否针对送教上门零覆盖的某一部具体法律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如何利用行业规则成立伦理委员会的建议进行进一步细化;能否针对教师本身的职业规范要求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对长期照护问题,建议从如何对国家法律政策目前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加细致,更有针对性的建议;如何发挥社会组织这样的第三方组织的在其中的作用;除了外国经验的借鉴外,去澳门点对点进行调研方面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对退役军人方面,建议对有关政策建议需要具体的细化,有些宽泛,例如货币安置如何从法律规范上完善,培训帮扶政策如何优化,针对服务如何优化,除了对文本的调研,还应当对社会问题点对点的进行调研,深化研究。

与谈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黄秀梅指出,对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问题,国家在总体对残疾儿童全覆盖的价值导向是没有问题的,张教授针对零拒绝全覆盖,对一部分不太可能接受教育的儿童提出了思考。对零拒绝政策的立法方面,零拒绝不等于百分百接受儿童在学校接受教育,这与劳动法充分就业概念相似,仍然存在一定的空间,允许一定比例的失业率。残疾儿童群体进入普通学校学习是一定的制度配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通过对实践的反思,我们需要对法律关系等问题需要具有边界意识。零拒绝,全覆盖的形式掩盖了社会福利保障缺失的问题,对现行问题中的伦理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对汤老师的长期照护问题,德国日本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可以作为范例,我国变化源于老龄化快速发展和少子化,导致老年人护理成为现实问题。从文章结构来看提出了三个问题,十分明确,但是对于筹资渠道方面,长期照护保险的性质问题究竟是社会保险还是独立保险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时提出筹资问题中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分情况来进行承担,对如何分类和筹资需要进一步考量。对于退役军人保障问题,早年政策分转业军人和退役军人,转业军人是安置就业,退伍军人从哪里来回哪里去本文具有重要意义,梳理了众多政策,对退役军人的政策保障提出了很好的建议,同时借鉴美国退役军人政策也十分具有意义。

主题发言二由浙江大学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浙江省法学会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吴红列主持,主题为“二十大精神与新型社会法治”。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的发言主题为《高质量发展中职业能力提升关系的社会法调整》。第一部分主要强调应当由法律调整的高质量发展中的新型关系,二十大报告对新时代推动高质量发展做出一系列战略部署,一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二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三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四是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五是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这五个战略部署,实际上也标志着我们中国将发生的这五个方面新变化,或者是标志着我们将要形成上述五个方面的新型关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系。这其中就包括优化升级传统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统筹发展数字产业、提升产业基础高级化以及产业链现代化水平。而另一方面要进行结构上的调整,主要包括动力结构的调整、区域结构的调整以及产业结构内部的调整。这当中会遇到一个问题,就是社会群体是否适应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和结构调整的需要?要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本在于依靠人的高质量,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职业群体的较高能力,包括解放类的能力和发展类的能力并形成新的关系,并就此部分继续论述。第二部分是新型职业能力提升关系的社会法调整的基本内容。我们以往的社会重点关照的是弱势群体,多强调给付义务,而高质量发展对职业能力提升的要求很大,这里面包括几个内容。第一个是解放类的新型职业能力提升关系的调整内容,核心任务就是排除职业群体的后顾之忧,最大限度调动职业群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这里面主要包括调整以提升协同能力为主导的和谐劳动关系以及调整以提升创新能力为主导的和谐劳动关系。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务者,实际上现在讲。一个是构建新时代的和谐劳动关系体制机制,包括劳动关系兼职监察执法联动机制劳动人事争议,第二就是共建共商共建的科学行动的体制机制,这个关键行动的包括劳动关系和谐能力、要约行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等等。另一方面是发展类的新型职业能力提升关系,其中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调整就业促进与就业能力提升的关系,二是调整教育促进与岗位能力提升的关系,三是调整健康促进与岗位能力提升的关系。最后,底蕴是中华“和合”文化,精髓是和谐合作,新型关系是舞台,法律调整是协同演出,社会法是曲目中的新主角。

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步雷的发言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与社会法变革》。陈教授从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学解释、中国式现代化大系统中的社会法问题、社会法领域亟待改革的大问题、社会法领域的实质性小改革四个方面具体展开。以法学方法为视角理解并解释中国式现代化,即在问题超复杂、转型远未完成、仍需改革攻坚的半现代版传统的超大型国家和社会,如何更有效地确认和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自由和社会权利,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兼顾公平与效率、分配性与生产性,通过积极的政策和法律,推动国家、民族、社会和个人的良性、深入、全面、不可逆地转型。陈教授指出,公法、私法领域的现代化有其相对成熟、定型的理论、知识、制度和方法体系,“知识的自足性”更高。社会法领域,问题、理念、知识、制度和方法,远未定型,难以定型,其“知识的自足性”较低。现阶段仍存在诸多宏观性社会法问题,例如社会政策、社会法意义和领域,国家职责义务是什么,如何借鉴全球社会政策、社会法的经验教训,建立健全中国的积极的社会政策、社会法体系,陈教授认为社会法领域存在以下亟待改革的大问题:一是新一届政府面临的社会法传统问题与新问题。发达经济体产业链重构,对外贸、外资依赖度高的经济体如何应对,二是政资劳大关系的反思与法律改革。在民营经济渐趋艰难的背景下,国家对民营经济创造的租值,征收多少份额,给劳资分配留下多少租值,三是劳动法的基本问题。联合国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是否全球性的劳动法通则,中国劳动法是否替代性制度和机制,四是社会保障等方面。为何“应当向国家要保障、要福利”,以是否改变国家级宏观政策、体制机制和最高立法机关的立法为标准,可区分社会法领域的大改革与小改革,陈老师认为现阶段可以实施的小改革包括借助民法、民诉法中的代表制度、代表人诉讼制度,允许、指引劳资当事人进行实质性的集体谈判。劳动关系领域,全面实施法律援助、公益诉讼,让法科师生通过实践介入。

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道波发言主题为《我国公益慈善法治的发展与新课题》,杨教授的研究分为三个方面:我国公益慈善法治的发展、共同富裕的提出和制度指向、共同富裕对公益慈善法治发展拉动性课题。杨教授在第一个方面从我国的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作为切入点,以不同时期我国公益慈善法治的不同状态为例,全面展示了我国公益法治的整体发展面貌,并作出了展望。杨教授在第二个方面引入了当前的重大发展问题“共同富裕”来作为我国公益慈善法治的新课题来进行阐述,提出了慈善公益法治要在大方向的指导和引领下发展,做到“从中来,到中去”的完善路径。杨教授在第三个方面以有的基础性课题为本,如公益慈善法的基本理论、公益慈善法制度体系等,并且扩展性的引申出具有时代创新性的新课题,如组织形式拓展、信托形式发展、政府,市场与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共享、公益慈善捐赠,募捐,信托与乡村振兴融合制度等。

与谈人浙江万里学院教授易凌谈到,汤教授提出对劳动关系的四种协调机制,尤其是对发展类的新型职业能力提升关系的具体调整内容进行了介绍,是很好的选题和命题,新型职业能力提升和社会法的关系还有很多可以关注的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更加重要的。因为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在二十大之后,社会法在新形势下如何解决问题,以问题为导向进行研究特别具有价值,在这方面可以建立三融共进的助能模式的机制的创新:第一个是普职融通,第二个是产教融合,第三个是科教融汇,这是创新发展概念的重要切入点。首先在普职融通方面可以架起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桥梁,这方面我们社会法可以做出应有的贡献,实现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理念、课程、教师、资源、制度等方面地融通来促进学生的成长,但目前还存在很大问题。其次产教融合也是一种创新的形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可以有效汇集各方面创新要素,提升人才科技创新的能力和实效。习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深入开展科教兴国战略,我们社会法的调整也是报告精神具体化的体现。目前我们教育的内容存在压抑学生创造力的问题,如果社会法在教育方式上进行调整可以对人才培养贡献应有的力量。陈教授提出的社会法从小改革方面入手很受启发,我同样有一些内容进行分享,第一点什么是中国式的现代化,目前处于什么阶段?我认为是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更高阶段的过渡时期,理论基础也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第二点是社会法的变革问题,目前社会法存在一些问题和缺陷,跟不上形势,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逻辑关系会更加清晰。杨教授从基础性课题和具体性命题方面对公益慈善法治做了很好的阐述并提出了许多新课题。其中我认为公益慈善和社会责任也有很紧密的关系,公益慈善和企业也有很大的交集,处理好强制性法律责任和自愿性法律责任也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公益慈善是自愿性社会责任,作为一个企业更重要的是做好强制性社会责任,要处理好环境关系、消费者关系和劳务关系等,自愿性责任则更多是民事问题,总而来说都是值得关注的。

与谈人浙江农林大学教授马永双表示,这个主题听了三位教授的报告,共同体会有三个方面:首先站位很高,党的十八大以来这十年党的代表大会三个报告和历届全会的决定,都为社会法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提供了很好的动力和要求。社会法是高站位的立法,在这种背景下社会法的定位在哪里?汤教授、陈教授和杨教授在论文中对社会法、慈善法的定位谈的功能都很清楚,在这样一个情况下社会法的定位要准,刚才汤老师提出社会法要调整职业能力提升关系,这也是创新的一个重要领域,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报告中专家们反复提到共同富裕,这不仅是物质富裕还包括精神富裕,就是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的职业能力发展事关每个人的基本生存保障和成长成才的过程,因此这样一个点的提出非常具体和有针对性。陈老师讲述社会法制度构建,其中代表制类比了民诉法的代表制度,实际上社会法不仅是实体法还包含程序法意义上的社会法,有些法的东西可以借鉴过来,社会法的范围既包括传统领域也包括相关法中能促进社会发展的领域,是一种广义的角度。另一点是在社会法领域建构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能更加主动充分地保护社会上的相对的弱者,这个制度在其他领域已经有了一些效果和经验,社会法可以引入制度来完善社会救济。关于杨老师提出的慈善立法,从历史回顾、现存问题和修法的要求,慈善问题和共同富裕关系更加密切,共同富裕分配法要发挥自己的作用,慈善法同样也要发挥作用。因此社会法在这样一个背景下,在哪些领域能发挥自己的作用。中共中央印发的《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对社会法的重点领域已经做了一个规划,在哪些领域要加强社会法的立法。例如目前最集中的教育、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道路交通、扶贫、慈善和社会救助等,这些是社会法完善立法、加强执法的重要方位。因此社会法应当从站位、定位、方位这些方面进行深入研究并大力推进来促进社会的法治建设。

专题发言二由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翟玉娟主持,主题为“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

南京师范法学法学院副教授侯海军的发言主题是《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劳动与生活状况考察报告》。其报告的目的是分析这类人员面临的法律保障的困境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关于平台从业者的劳动状况特点,第一是劳动收入的总体水平接近甚至部分高于城市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第二、劳动合同签订率普遍较低。第三、工作强度普遍较高,超时加班现象普遍。第四、从业年限普遍不长,并且岗位流动性较大。第五、社会保险多数缺位,特别是工伤保险和疾病保险保障不到位。第六、技能培训普遍缺失,技能提升存在困难。关于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生活状况,第一是群体特征。在性别分布上,男性居多。一些众包类的劳动强度较大的,男性比例高达95%以上。在年龄层次上,新业态从业者年青人群占比较大。在户籍类型上,多数属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婚姻状况上,超过70%以上平台劳动者已婚,三分之二的已婚人员养育1-2名孩子。在学历层次上,83%以上的平台从业人员受教育程度为本科以下。关于平台从业人员的日常生活消费情况,生活消费主要集中在食宿与子女教育上,压力较大。其中,子女教育问题是已婚人员关注度相当高的问题之一。在居住条件上,多数从业人员自己独自或以家庭形式租房,住房类型大多数为处于城郊的平房或者简易房等较低端住宅。业余生活方面以恢复体力为主,生活普遍单调,幸福指数低。其交际圈较为狭小,同事和老乡是主要交往对象,网络成为其结交同事以外朋友的主要途径。关于平台从业人员担忧的普遍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是社会保险法律保障缺位,职业安全健康状况不佳;第二是休息休假权利难以保证;第三是就业不稳定,较高收入水平难以长期维持;第四是集体协商缺位,发生纠纷维权难;第五是家庭问题。关于平台从业法律关系的分类调整,侯教授认为可以分类确定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对于可以构成劳动关系的,应当尽最大可能地、尽快地纳入劳动法调整。对于目前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也不能将大量的从业人员别除在劳动法保障之外。目前,同样重要的是在提供保障方面有所作为,要健全完善维权机制。关于平台从业法律关系分类调整的初步设想,侯教授认为可以分为两类具体化分类,第一类是明确为劳动关系。第二类是以自身资质、设备等加盟平台的“众包型”全职从业关系,原则上不纳入劳动关系调整。但应根据从业者强弱势地位,再作进一步的类型化调整。

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柯宇航发言的主题是《论不完全劳动关系》。他表示关于平台用工、新业态用工等与不完全劳动关系相关的问题的讨论其实由来已久,其概念的产生是源于八部门《指导意见》第2条,第2条中分类了三种情形,其中与不完全劳动关系相关的是第二种情形: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 “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说法是我国学者归纳和提炼得出的。总体上《指导意见》在理论上贴合“从属关系”或者说是与劳动关系判断标准的实质化倾向,与很多学者主张的从二分法到三分法也是吻合的。考察实务部门的一些具体的政策,所要保护的这一类群体权益的内容也是不完全的。与传统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相比,各地的文件精神显示出劳动基准中的最低工资制度、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中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这几方面对于不完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权益是非常明确的,是具有未来可实现性的。而对于就业促进服务以及劳动基准中的其他方面、社会保险中的其他方面以及集体劳动权利的规定是比较笼统的,但是可以推定具有劳动权益。从立法者本意的角度解释,笼统的规定可能是在回避这个问题,也可能是因为这个问题不急迫。但对于劳动合同制度保护比如解雇保护、续约保护等问题,各地都没有提及。此外,不同行业的从业者的劳动权益也存在着急迫程度之分。由此,柯老师认为如果行业之间存在不同,那么不完全劳动关系这一分类是否还不够精确。如果以指导意见文本为例做体系解释,不完全劳动关系指的是平台从业人员;如果不做体系解释,从应然范围考虑,其实平台之外也存在不完全劳动关系。在平台出现以前,外国法存在着类劳动者或者类雇员,其实我国也存在着这类人员。主体资格有瑕疵的从属性劳动者也属于不完全劳动关系的范畴,如实习生、超龄劳动者、保姆、农民、企业高管等。如果以上概念成立,那么理论指向的范围会远大于《指导意见》的范围,这可能预示着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去标准化。另外,解决不完全劳动关系的问题,不可避免地需要讨论劳动法的边界问题。对此可以参考民法和经济法上的制度,比如民法上的附合合同、格式合同、承揽合同等制度,再比如经济法中的市场监管制度、市场规制法的问题以及价格法的问题。

山东工商学院研究生高仁斐汇报的主题是《新业态从业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困境与路径研究》。由于不存在传统的劳动关系,大部分新业态从业者并未被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所覆盖,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也面临着一些实际困难。首先,基于当前新业态的蓬勃发挥以及由此产生的维护新业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要求,分析新业态从业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既是保障其劳动权益的题中之义,也有利于健全完善相关法规政策体系。但是现有的学术成果多为综合性研究,专门针对新业态从业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研究,尤其是基于调查的相关实证研究,尚不多见。其次为现状调查与数据梳理。其问卷调查的对象是临沂市的“众包外卖骑手”。问卷调查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外卖骑手个人基本情况的调查包括被调查人的年龄、月均收入、个人月均支出和可接受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水平;第二部分是对外卖骑手参加职工养老保险情况的调查包括是否参保、参保意愿、未参保原因、了解程度和了解渠道。第三部分是主要困境与原因分析。基于以上的调查,发现新业态从业者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不容乐观,其背后也交织着复杂的社会因素。高同学认为主要有四种因素。一是劳动关系认定困难。二是个人缴费比例较高。第三是个人缴费能力较弱。第四是对职工养老保险政策缺乏足够的了解。第四部分是参保路径与政策建议。首先是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制建设。其次,根据新就业形态的行业特点以及新业态从业者面临的劳动风险制定合适的维权政策,保证新业态从业者有合法的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点是完善现有政策,建立参保政策的长效机制。新业态从业者职工养老保险的参保办法可以分为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在短期目标上,建议之一是调整社会保险政策。首先,调整缴费基数。其次,降低缴费费率。建议之二是建立责任分担机制。要求平台企业为新业态从业者承担一部分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在长期目标方面,建议之一是规范劳动关系。首先平台企业应当与新业态从业者签订劳动合同,规范劳动关系。其次,若新业态从业者在多个平台就业,与多个平台存在劳动关系,则每个平台企业以新业态从业者每月在本平台的实际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为其缴纳职工养老保险费。第三点是加强社会保险宣传教育。同时,新业态从业者自身应加强对劳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社会保险政策的学习。

与谈人济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秀凤认为三位发言人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事实和调查研究说话,研究的针对性很强,说服力很强。他们的研究具有很高的有效性,突破了法学研究惯有注重弱实践的研究范式。三位发言人站在新业态从业者的角度,以采取各种社会调查的方法来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策略。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克服了法学研究的惯有的形而上的循环论的一种模式,非常值得学习。以上发言人的这种研究也弥补了现有研究的不足。李教授谈到我们在研究新业态从业者的劳动和社会保险权益保障的时候,也要考虑三个原理性的问题。第一,为什么一谈到新业态、新用工,我们都要把新业态当中的就业和平台用工中的就业往劳动关系方面靠?这背后的问题在于,目前劳动权益的保障特别是社会保险权益的保障是与劳动关系捆绑在一起的。只有认定为劳动关系才能得到相应的保障,而如果没有劳动关系就丧失了权益保障的法律关系基础。所以在谈到新业态、平台用工,都会考虑是否能够套用劳动关系来为这一部分的从业者提供保障。这种研究方式可能是由我们原有的法律调整模式的特点所决定的。对于雇主应当承担的责任、国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个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区分。把本应该由雇主承担的责任、可以由雇主承担的责任而没有让雇主承担。或者说,在另一方面,把应由国家承担的责任放在了雇主身上,使得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纠缠在一起。这导致我们针对新业态就业的研究总也逃不脱劳动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前提。在新业态当中也可能存在并非只有用劳动关系才能解决的问题。第二、社会保险权益和劳动权益是从属性的关系还是并列的关系?虽然在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和养老保险都属于社会保险,但是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业场所领域的安全,其最大的特点是强调雇主的可控性。在新业态中,这种风险的可控性是否存在,并且强度多大?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到底是公民权的范畴还是劳动权的范畴?对此的界定,也可能导致保险模式的不一样。如果将其界定为公民权的范畴,那么新业态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可能就不存在与劳动关系纠缠的问题。如果作为劳动权的范畴,那么就可能与劳动关系纠缠在一起。第三、我们在新业态中是否真正改变了劳动关系的本质还是仅仅改变了一些样态?对新业态用工是否是劳动关系的认定到底是一个法理的难题还是一项政策的选择?目前来看,比起说是一个法理的难题,这可能更倾向于是一种政策的选择。在展开对于这个领域的研究和相关制度的设计时,以上三个问题都需要被仔细考虑。

与谈人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首先对三位发言人的汇报做了点评。他认为上述三位发言人所做的实证调查非常周延、数据上非常详实。在候老师的调查报告当中,可以看到对于新业态从业人员特别是众包和专包的从业人员的情况做了一个很彻底的调查。侯老师在他的考察报告当中提到的解决方法,王庭长认为是可以运用到审判当中去的,比如说劳动法框架保护、维权机制等。高同学的文章是从社会保障体系当中做了一个分析。将社会强制保险研究得更加彻底,对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一个很好的出路。柯老师的不完全劳动关系本身也是一个现在比较热门的问题。在如何跟传统的劳动关系做区别更符合从属性和权利保护成正比的基本法理上,提出了一个不完全劳动关系的扩大,论证得没有问题,也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王庭长认为现在问题在于司法机关不太敢采用三分法的思维模式去定性案件。所以三分法的思维将来如何落到实处,还要寻求一定的探索。此外,王庭长谈到发展新业态、数字经济的情况以及解决相关法律问题也是司法部门非常重视的问题。现在已经进入了一个回应型的法治形态,虽然立法上目前还没有层级比较高的规范来解决这一问题,但是由于司法不能拒绝裁判,所以司法案件的办理、规则的确立重新唤起了能动主义的司法。在这一过程中,可以把专家的学术贡献、立法上的研究、法检两家的研究和行政机关的研究综合起来考虑。法院的新业态案件目前主要是有三类。第一是要求确认劳动关系以寻求职业保障。第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第三是劳动过程中自身遭受损害、致人损害、致第三方损害的案件。王庭长认为新业态这种纠纷就像“鸟笼经济”一样,需要谨慎对待。所以对于新业态,还是要一方面注重引导发展,一方面注重规范性的管控。但是落脚点还是在人的身上。一是考虑就业问题;第二是要考虑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所以对于这类案件,主要是树立一个双保护的理念。从法律关系过渡到职业保障是否必须要作为前提,这也是司法机关正在反思的问题。王庭长所处的法庭目前对于新业态案件主要采取两个方法。第一个方法主要是劳动者跟平台的合作企业主要是下游企业,根据劳动管控的强弱程度来认定。而在劳动关系的确立上,并没有太追究平台头部企业。这主要是为了在法律的空窗期之内,给平台头部企业更多的缓冲期。第二个方法是把新业态的一些案件都集中规定到苏州劳动审判的范畴中进行处理。因为劳动审判的法官可能对劳动保障和劳动法更加熟悉,也更敏感。在劳动者受害、致第三人伤害案件中,损害赔偿方面要更多地考虑对劳动者目前状况的救济。所以在目前的情况下,平台企业对他的合作和下游企业的选择也很重要。平台企业应加强末端,解决赔付能力。而平台用工从业者的生活状况相对低下,所以应当特别重视个案的保障。对于此类问题,可以有社会新型保险类型的推出,类似于交强险。王庭长认为与其注重劳企如何平衡,不如去更多地强调劳动者生活和社会的保障。如今新业态的案件,灵活参保一方面系数很高,并且没有用工主体的缴费分担机制。对于这样一种分担机制应该做进一步的研究。此外,新业态者的收入也不稳定,对于这样一种情况是否能做出一些制度设计。

专题发言三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劳动法实践教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周长征主持,主题为“劳动合同法热点研究”。

苏州劳动法庭庭长王岑的发言主题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中违反规章制度“严重”程度之司法判定》。王庭长指出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是劳动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中,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是仲裁、司法中常见问题,对相关行为的正当性评价,也是争议较大的难点。裁判分歧成因主要源于对“严重”概念的模糊,以致规章制度合法合理性认定标准出现不同,加之不同法官以不同理念作为其裁判立场,对各考量因素的侧重关注程度不一,导致得出的结论各异。本研究试从司法案例出发,分析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效力、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类型、实务中认定劳动者违规程度考量因素等,在秉持“双保护”司法理念,坚持比例原则和最后手段原则等基础上,提出劳动者行为“严重”程度判定类型化处理思路与要素,促进精准司法。

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周述荣的发言主题为《用人单位与自主培养技术人员约定服务期研究》。周老师首先就问题提出的背景进行了介绍。随后提出企业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水平的人才队伍,企业的人才培养除了外部引进、外部培训,最大量的是企业自主培养等观点。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外部培训可以约定服务期,把自主培养排除在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之外,导致实践中企业面临花费大量资源培养的人才随意离职造成损失的困境。自主培养具有分散化、个性化、长期化、持续性的特点,但自主培养依然具备可识别性,因此,相比现行服务期制度中的外部培训,自主培养同样具备约定服务期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懿的发言主题为《竞业限制案件审理的难点与破解思路》。刘法官主要从审判实践中的经验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首先,刘法官简单介绍了南京市类案审理情形。以劳动者所涉的行业为区分标准,在南京地区,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及教育培训业、零售业四个行业的劳动者最容易涉及竞业限制。这也与南京地区制造业、软件行业、教育培训行业较多有关。而零售业主要是因为有较多的销售人员,故而涉及竞业限制较多。其次,刘法官提出了司法审查中的难点。第一点为劳动者是否为承担竞业限制限制义务的适格主体;第二点为未约定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第三点为新旧单位是否构成竞争;第四点为劳动者掌握的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第五点为对违约行为的认定;第六点为对于违约金的调整与否与调整规则尺度不同。最后,刘法官就该难点的破解思路进行了介绍,主要涉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审查、违约金调整等方面。

浙江信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林涛的发言主题为《智能仲裁的最新发展》,发言主要从智能庭审实验室、仲裁模式发展历程、实验室研究成果、未来发展方向这四个方面进行了介绍。其指出智能庭审实验室是温州大学法学院与信源公司共同合作的项目。实验室研究主要集中在系统集成与应用、制定标准、云边计算与创新技术、未来智慧仲裁的方向等研究领域。最后其指出应当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传统文化与科技,要以开放的意识来客观对待。

与谈人江苏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恺主要就周述荣教授与林涛的发言进行了点评。其指出自己也曾就周述荣教授的发言主题进行过研究,二者之间有许多观点不谋而合,只是存在不同的侧重点。周教授主要侧重于劳动者的服务期约定问题,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二者文章都引起了用工单位要求的服务期合法性合规性的思考。林涛介绍的内容十分前沿,其研究的智能庭审科技,对于审判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与谈人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亘就王法官与刘法官实务角度的分析十分认同,也提倡理论与实践联系的研究方法。两位法官的文章是近些年来理论与实践都非常扎实的文章。其就王法官文章中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上发表了自己的观点,他指出该问题在程序的角度上,法官是否可以释明用人单位适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规定。刘法官的文章详细介绍了竞业限制的有关问题,李教授指出在涉及竞业限制的情况时,还应考虑劳动者竞业对原公司的名誉尊严带来的影响。

专题发言四由聊城大学法学院教授杨道波主持,主题为“共同富裕与慈善法治”。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德建的发言题目为《共同富裕时代慈善财产的近似原则保护:制度反思与路径完善》。李老师指出近似原则在实践中颇为重要,在我国已经形成了较有特色的体系,但是仍在存在许多问题。例如在存续期间,公益法人所管理的定向捐赠财产的目的无法实现时,是否准用该条规定的近似原则?主管机关“主持”行为的权限应如何理解、程序应如何展开?“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规范内涵是什么?等一系列问题。围绕上述问题,李老师介绍了近似原则的概念及慈善法的基本原理:民间性 与公益属性。慈善法保障各类慈善形态民间属性与公益属性,并在二者之间面临潜在冲突时加以平衡。并指出现行法的近似原则在本土建构当中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启动条件限缩有损两大属性,启动条件包括三个方面,类型条件、启动范围、排除机制。可能会导致慈善财产的不当流失。第二,在适用程序上,不管是“主持转给”、“组织捐赠”、“征求捐赠人的意见”还是“将捐赠财产交由”,这些表述的非常模糊,对主管机关的约束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慈善财产一方面要尽可能的兼顾捐赠的初始意愿,另一方面要尽可能的照料到共同富裕时代对于公益性的财产高效利用的要求,存在潜在的冲突。李老师对近似原则现有制度问题的成因反思有三个方面。首先是延续民法思维制度惯性;第二是沿袭政府双重管制基本逻辑,可能会导致主管机关过度介入慈善组织适用近似原则的方面;第三,忽视了慈善财产的双重属性。因此,就要有针对性的回应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扩展类型是由并限制排除机制,其次要明确约束政府监管权限,分层确立近似解释要求,原则上应当是“最相近似”,只有在存在社会经济情势与效率方面的重大靠力量因素时,在考虑对初始慈善意愿的更大偏离。最后李老师指出对于宗教组织、个人求助型网络众筹等并非法律意义上的慈善形式,又与慈善具有一定相关性或类似制度需求的领域,是否可以或者在哪些方面可以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近似原则仍然值得后续的理论探讨。

德州学院法学院副教授徐丽红的发言题目为《新时代我国工会法治改革研究》。发言主要从工会改革的背景、工会改革的重要内容、工会改革的成绩与未来三个方面来阐述。工会的改革有一个背景,二十大我们仍然在强调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在回顾世界各国工会发展历史及工会运动的轨迹后,以改革作为新时代中外工会共性的链接点及突破口,将工会的历史拉入到全球产业链的背景下,将工会工作融入到新时代的社会治理体系和国家高质量发展的目标中,在保障工会作为党的群团组织的定位下,基于我国工会是工人积极的群众组织的定性,提出工会改革的着力点是法律服务,接着定格于市场、国家和社会三大空间,围绕着劳资自治、国家管制及社会共治三种治理模式,对工会在维护劳动者的结社权、集体谈判权和争议解决权的劳动三权职能的基础上,还进行了适应时代的拓展与创新,介绍了工会对新业态劳动权益的保障功能、我国产业工会的功能构建以及工会在劳动法治中的功能构建即劳资自治、国家管制、社会共治,彰显了工会作为劳动者代表组织及娘家人的本职,以满足新时代芳动者对幸福生活的不断追求。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魏广萍的发言题目为《多元社会中社会法的困境及其功能定位》。魏老师指出在多元社会中,社会法发展出现困境。一方面,我国社会法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在社会发展中出现社会法法律部门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不匹配。另一方面,社会法的产生较市民法晚,学界对社会法是对市民法理论一定程度上的修正存在一定共识,社会法的理论基础、理论的发展相对薄弱。魏老师认为社会法首先具有权益不平等与保障差距方面的困境。第二方面,还具有组织形态灵活化与规制缺位的困境。第三方面,社会法作为法律部门的定位困境。多元社会的社会法研究基础包括社会本位与劳动分工的基础、保护个人利益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基础。因为社会法关注社会本位,尤其收到法社会学流派中法律以社会为本位思想的影响。对道德和社会的看法,从特定社会和特定道德的角度将道德看作特定的社会事实。第二方面,社会法致力于实现实质正义、保障人的生存权、保护社会弱者。同时也关注社会效果,维护公共利益,通过社会促进维护人本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因此多元社会中社会法的功能定位,主要表现为补偿矫正性、保障性以及社会救助性的社会功能。社会法的补偿性功能主要是为了实现全体社会成员社会待遇标准的一致性,是对弱者应得部分进行补足,以实现其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社会法的保障性功能,是为了保障社会法的主体的自由价值,实现社会平衡。社会法的救助性功能是维护个人的生存发展,保障和改善个人生存和劳动环境,是得到社会公益性救助的社会法功能的集中体现。

温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李琼的发言题目为《共同富裕下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机制的完善》。李琼谈到当前的公共法律服务及服务产品的供给是比较完备的,但是在监督方面还有很多的不足。公共法律服务是兼具公共性、公益性、法律性的公共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可以分为六大体系,包括政策法律体系、产品内容体系、平台架构体系、组织机构体系、需求供给体系以及评价标准体系。但是李琼认为其中还应该包括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体系。评价最终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监督,而监督主要是以其评价的最终结果为导向。因此在其中增加公共法律服务监督体系才能更加完整的构建公共法律服务的基本框架。同时,监督也是共同富裕、反腐倡廉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也将会更有力的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但由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法律服务在我国起步较晚,虽发展迅速,但呈现出“重服务,轻监督”的趋向。因此,在现有监督体制下如何补足监督漏洞,回应共同富裕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要求,进一步促社会进公平正义,已是迫在眉睫。李琼总结出实践中存在的三大普遍的问题,第一,没有统一的监督机制;第二,未形成高效监督合力;第三,具体监督机制的缺憾。对于以上困境,首先应该制定一部效力高的《公共法律服务监督法》;第二,要打造多元监督方式,形成监督合力;第三,加强监管者自身素质。

与谈人嘉兴学院文法学院副教授周述荣评论魏老师的论文主要涉及到新形态就业给劳动法带来的挑战,站在一个更高的角度,用更抽象的语言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社会法中包含了很多子法律部门,在探讨这一话题时,实际上要有所区分。周教授非常同意陈信勇教授的观点,保护到底是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还是民法的保护。并且就这个问题关注到一些文章,《民法典》没有规定雇佣合同,其实在民法和劳动法调整的中间如果说有雇佣合同,雇佣合同对这些弱从属性的关系进行一些基本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像劳动关系那样给予非常全面的保护,但是也不是贯彻意思自治,而是在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给予基本的保护,那这个问题可能能得到相对好的解决。周教授认为李同学的文章也非常有意义,公共法律服务现在越来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涉及到政府财政、资金支出的问题,监督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监督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合法,经费的使用不当甚至存在贪腐那可能是监督的重点领域;第二个是钱花出去是否有效果,比如购买法律援助的服务,那服务的质量怎么样也是监督的另一个方面。但是文章理论探讨比较多,实际调研还比较缺乏,如果在做一些实际调研,可能会更好,更有针对性。

与谈人温州大学法学院讲师汪银涛谈到李老师首先提到了慈善组织解散以后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以此引入近似保护原则,这是最近这段时间相对新兴的领域。汪老师之前关注关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的近似原则在美国的一些经验的总结和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这个方面的一些观点的提炼。汪老师认为徐老师提出的工会法制改革,工会功能包括它的定位、法制地位最近十几年处于一个相对冷门的状态。与后来尤其是社会法发展相对成熟的这个阶段,可能也会逐渐成为一个我们关注的新兴领域。

本次联会闭幕式由温州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浙江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方益权主持。

闭幕式上,温州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周湖勇宣读了本次联会论文获奖名单。

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汤黎虹作闭幕总结认为,本次联会呈现三大特点:一是以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将新时代社会法治建设与贯彻二十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二是进一步探讨了中国特色社会法的内容,三是针对新时代中国社会法治面对的问题提出较新解决方案。本次联会在学术研讨上有三个突出亮点:一是以新时代社会法治中具体的疑难问题为导向,对疑难问题作出比较准确的因由分析,给出了定性定量的比较正确主张,进而提出了解决难题的可行性对策,二是从实际出发,对社会法外沿有一定的新扩展,对社会法内涵理论有一定的新发现,从一定角度修正了社会法传统的理论,三是运用实证分析方法,着眼于当前社会法治显示,通过案例和经验,从理论上推理说明证成新的社会法治观点。本次联会有三大收获:一是明确了新时代中社会法研究的方向和任务,二是找到了新征程中社会法研究的重点难点,三是提出了新发展中社会法治建设上新的方案。本次联会为线上会议,参会者非常踊跃,据会务组统计参会人数130人,峰值135人,谷值75人,直接围观人数接近400人,四省法学会领导也参与线上会议。本次联会对青年学者提交的论文进行了评价,评出一等奖6名、二等奖10名、三等奖13名。获奖论文涉及领域主要包括新业态劳动关系构建方面、劳动法基础问题方面、社会保障法专题研究、共同富裕与慈善法治完善、劳动法司法实务问题方面。我们将汇总本次会议的成就和贡献,报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希望各位研究成果早日发表,所提建议更多为行政、司法和立法采纳,本次联会虽然是线上会议,但却将我们五省社会法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及其他参会者的心紧紧联系在一起,让我们携起手来为中国社会法治建设,贡献我们的聪明才智,绽放人生多彩之花,期待明年五省第二界联会线下举行,我们欢聚一堂深入交流新的研究成果,加强合作,深化友谊,唱出新时代更加美妙的共建共享法治社会之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