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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速递(01):刘士国教授新作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03-23 浏览量:

编者按:“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为温州大学二类科研机构,中心现有核心科研教师13人,以民商法学为主要研究方向,形成了以钟瑞栋教授、刘士国教授(兼)为民法学学术带头人,以王宗正教授、赵金龙教授为商法学学术带头人的两个主要科研团队。目前,私法研究中心科研团队承担在研国家级科研项目3项,省部级科研项目6项,厅局级以下科研项目10余项,是法学院重要科研团队之一。为了深入贯彻学院以教师科研带动研究生教学科研的“以研促研”发展方向,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将于未来就研究中心成员发表的最新研究成果、最新科研立项、民商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最新习作、中心最新学术讲座与会议等相关学术前沿与学术活动,于法学院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促进学院学术氛围建设,推动研究生学风培养,为我校法学专业的发展作出有益的尝试。作为第一期,中心现重磅推送私法研究中心研究员、温州大学荣誉教授、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士国教授2022年新作,以飨读者。

——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


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科研成果速递(01)

环境权的反思、重构与绿色化政策法律的完善

刘士国

(温州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

注:原文发表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以下为中心摘编,未经作者本人审核并省略了注释,全文可于中国知网获取。摘编合计2865字。



[摘 要]环境权在国际上普遍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我国学术研究及地方立法基本也是这种观点。这一定义是西方"主―客"两分思维方式和片面人类中心主义的产物,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的一部分的思想。"环境中心主义"倡导的自然的权利、动物的权利,也不可取。环境权应定义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包括人享有良好环境、享有损害赔偿等请求权的财产性权利和通风、采光、瞭望、享有清洁空气、安宁等具体人格权,也包括对环境和生态文明的建议、监督、参与环境管理的政治权利及后代人视为享有的环境权。在环境权反思重构视阈下,我国应实行旅游兴国、自然再生、促进生物多样化的绿色化政策,制定景观法、自然再生促进法、产品包装回收利用法等绿色化法律。

[关键词]环境权;反思与重构;和谐共生;绿色化政策与法律

环境权在国际上普遍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但是这一概念处于发展丰富中,至今并没有确切的定义。我国学术研究对环境权的概念内涵与外延类型也存在着不同认识,本问认为,环境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

一、环境权研究的现状

环境问题是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大生产产生的社会问题,认为“环境权是享有良好环境并对其支配的权利”,请求停止破坏环境的行为是私权,作为基本人权之一则是公法规制公害的根据。”环境虽然是公私法共同规制的问题,但环境权产生于民法是不争的事实。我国国家层面的法律尚无环境权的规定,地方立法基本按照《人类环境宣言》规定环境权。国家层面的立法虽无环境权的规定,但我国近年相关法律是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作了统一的规定,而不是像国外那样在环境污染之外另行规定纯粹环境损害。

纵观国内外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作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关于环境权的概念,基本定义为民事主体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强调保护环境的义务。第二,环境权既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也包括政治上的权利。第三,环境权不仅包括当代人的权利,也包括后代人的权利。第四,人类中心主义受到挑战,部分人主张环境中心主义,认为自然环境、动物也是环境权的主体。

二、对环境权的反思

如何看待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在我国哲学界引起反思与争论。有学者主张,将中国古代的“天人合一”思想与西方的“主——客”思维方式结合起来,哲学界的另一争论是围绕人类中心主义还是环境中心主义,但环境中心主义引起了学者对“当什么都是主体之后,就无所谓主体了,也没有了主客关系,只剩下主体间的关系”的隐忧。

我国法学界早期关于环境权的探讨,并没有超出西方基于“主―客”两分思维所提出的环境权的定义,但这一早期定义路径不符合我国当代生态文明思想所倡导的人与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的思想,特别是不符合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当下的实践需要。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包括生态文明建设国际协同推进的重要内容。单纯强调人对自然的享有,也不符合实现我国2035年生态文明远景目标的需要。《人类环境宣言》规定的对后代人的责任,被后来人们普遍解释为后代人的权利。我国法律上类似的规定是民法典对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可扩大解释包括后代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后代人有享有环境权的能力,后代人被视为享有环境权。

“环境中心主义”所倡导的自然物、动物的环境权也是不可取的。因为这彻底否定了主客关系,离开人的利益谈论环境保护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也不符合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理。环境中心主义将自然物、动物作为权利主体,除造成挑战法律关系是人与人关系的理论混乱之外并无其他意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亦不应包含在环境权权能中。环境权本质上是私权,其在民法内规定是妥当的,即使规定在环境法或者宪法中,其本质仍为私权。

综上,将环境权定义为人对良好环境享有的权利,并不符合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一部分的思想,也没有体现中国古代“天人合一”的观念。当代人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保护,不意味着后代人已经享有环境权。环境中心主义所倡导的自然物、动物的环境权,已经超出人与环境关系的范畴,违背法理,亦不足取。

三、对环境权的重构

对环境权的重构,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人是自然一部分的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吸收国际环境法会议关于环境的定义合理因素及中国古代天人合一原素。基于此,环境权重构应表述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包括人享有良好环境、享有损害赔偿等请求权,享有环境保护的建议、监督、参与环境管理的权利。

人与人因环境发生的法律关系,自然环境是客体,人是自然环境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又是自然环境的一部分或客体的一部分,这恰当地表明保护生态环境也是保护人自己。将环境权仅定义为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是将人与环境对应,未能将人与环境融为一体。环境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这里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及国家。首先,作为民事主体,对自然环境享有享用权,但这种享有是在维护山水林田湖草平衡基础上的享有,受到环境公益的限制。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物权不再是传统的排他性的支配权,而是环境公益限制下的排他性的支配权。环境权中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也都是环境公益限制之下的排他的支配权,而非传统意义的绝对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涵摄了人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强调的个人受到环境污染时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救济权利,也涵摄了纯粹环境损害时国家相关机关代表国家和环境志愿者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请求权,这里的人不仅指私人,也指人的共同体,还包括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保护。这就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基础。

环境权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权利,涵摄的私法权利包括环境财产权和环境人格权。对自然资源的享用权就是财产权。此外,财产权还包括损害赔偿请求权。环境人格权体现为环境权是维护自然人人格尊严所必需的权利,包括通风权、采光权、瞭望权、享有清洁空气权、安宁权等许多具体权利。

四、环境权反思重构视阈下绿色化政策法律的完善

一是绿色化政策的完善。具体包括:①将发展旅游业政策应修改为旅游兴国政策。这既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需要,也是进一步开发旅游资源,发展国民经济的需要;②实行自然再生政策,有利于恢复已经失去的有利自然环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③确立保护和促进生物多样化政策。生物多样性支撑着人类的生存。我国是生物多样性大国,理应在这方面为人类做出较大贡献。

二是绿色法律的完善。具体包括:①应制定景观法。景观的范围,远远超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建筑、古木保护的范围,还有如何促进良好景观的形成,景观的统筹管理体系等,这些均应由法律作出规定;②应制定自然再生促进法。该法应分类规定退田还林还草,耕地轮作,禁渔禁猎,沙漠化改造,土地资源再生重大项目的启动与建设管理等。自然再生促进法是对历史上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再生与创造;③应制定产品包装回收利用法。为实现2035年生态文明远景目标,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法典关于包装的相关规定,应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环境权认知为指导制定产品包装回收利用法,对所有产品包装从生产、销售、消费、回收利用各环节做出统一的基本规定,构建基本法律与特别法规相结合的完整的产品包装回收利用相关法律规范体系。

(编者按与论文摘编:任江;审核:钟瑞栋、周一颜,法学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