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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完善”主题系列学术沙龙顺利进行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2-06-13 浏览量:

2022年6月11日上午,“商事法学术沙龙·第04期”活动在法学院314会议室如期举行,沙龙活动围绕“公司法(修订草案)的完善”展开。2020级民商法学硕士刘朝禄、2020级法律硕士杨伊莉、赵真真,2021级法律硕士王丽、郭永超等围绕主题作专题汇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民一庭庭长曹启东法官,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破产法庭副庭长张元华法官、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孙克丰律师和法学院李勇军副教授等作为点评人参与沙龙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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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朝禄同学以“从市场主体歇业制度融贯性建构观《公司法》之革新”为主题进行汇报。他主要从歇业行为的性质分析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的内涵,认为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允许公司保留主体资格,暂时停止营业,有利于塑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维持市场活力,并对公司法草案中公司歇业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杨伊莉同学以“公司治理中监督制度的革新与不足”为主题,从公司内部监督力量的重新分配、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职权对比以及监督制度革新产生的联动效应三个角度,分析了监督制度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赵真真同学以“股东失权制度思考”为主题,认为《公司法草案》全新的股东失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股东除名制度在实务中的不足与困境。在股东存在出资瑕疵时,股东失权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等。

王丽同学以“《公司法(修订草案)》修改之我见----国家出资公司”为主题,主要分析了公司法修订草案中国家出资公司的相关规定,对比了其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区别,重点对国家出资公司的界定,“国有企业”、“国家出资公司”的认定以及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等进行了分享,并对“国家出资公司”的范围提出自己的建议。

郭永超同学以“论独立董事责任的‘度’”为主题,结合康美药业案,认为现行法对于独立董事具体承担什么责任规定不清,针对现阶段独立董事责任的缺失问题,在分析境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根据独立董事的过失程度分别承担不同的责任。

评议环节,曹启东法官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依旧充满矛盾,实践中公司法理念与国内商事主体的认识是有距离的,我国要在全球经济活动中和他国的规则对接,在国际上获得一定的地位,公司法的变更势在必行。针对公司歇业制度,他认为,公司吊销营业执照行为与公司注销行为不同,公司停业或歇业是僵而不死;关于公司的监督,他认为,审计委员会、监事与独立董事都受制于出资人,监事、审计委员会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关系该如何处理,仍需进一步明确;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实务界更多关注事发后如何立足法律规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实现情绪安抚,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张元华法官认,对于公司歇业制度,保留第254条第一款规定似乎更为可取;关于公司监督,他认为,公司中最重要的是财务监督,建议同学们从统计学和经济学的角度进行分析;关于股东失权,他认为失权股东的赔偿责任分对内和对外责任,需进一步探讨追缴出资中的“出资”应以什么凭证来认定;对于于国有公司,他建议大家关注既非独资也非控股的公司该如何监管的问题;对于独立董事的责任问题,董事专业与非专业、知悉与非知悉、独立与非独立都应当纳入责任界定的考量因素。

孙克丰律师从非诉的角度对比了商事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建议大家在研究公司法的过程中,以一个更为全面的公司治理视角去分析问题;关于公司监督、股东失权、独立董事的问题,在非诉中一般是通过各股东之间对股份比例、投票权机制的设立、内部审批权的规定来达到大小股东之间制约,可以通过股东之间协商的内部治理方式达到利益平衡。

李勇军副教授赞同曹启东法官提出的“实践中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观念不如对合伙的认识强”,认为,公司立法的完善不仅要进行学理探讨,更要结合司法实践,了解公司治理实践中创业者对公司法的需求,在适应商事主体实际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再来强调公司法的创新问题;同时,目前公司法修订草案就公司中的监督问题提供的审计委员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三种选项,其职责的合理划分,仍需进一步研究明确;所有的立法都需要经过实践的检验,希望大家在研究中注重梳理类案和个案,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最后,“商事法学术沙龙”在同学们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