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动态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科科研 > 学术动态 > 正文

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朱祖飞律师讲授企业法务与纠纷解决:以心学法学为视角

来源: 发布时间:2023-11-16 浏览量:

2023年11月14日和20日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朱祖飞律师来到温州大学法学院开展企业法务专题讲座,他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讲授。

一、从实务中提炼

从一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出发,一审和二审法院得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朱律师认为这一现象背后,其实是两套不同的逻辑体系在起作用。而这两种逻辑体系之所以都能自圆其说,是因为每位法官都坚信自己的判决是正确的。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的发生率较高。这提示我们,法律条文的制定必须充分考虑立法目的,并符合人们内心的正义感。此外,法律条文还必须经过实践的检验,以确保其能为法官的说理提供充足的知识储备。接下来,才进一步探讨“对”与“错”的问题。

二、从实务中感悟:精益求精

朱律师在此阶段提出三点建议。

1.经验性知识的获取:仅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对于成为真正的律师来说是远远不够的,进入实际业务领域后,还需要花费时间深入研究相关领域的知识。例如,在企业法务领域,除了学习法律条文外,还需要对税务和会计理论等进行系统的学习。

2. 对前沿理论的兴趣(包括法哲学):律师行业应保持兴趣,持续探索法学前沿理论。

3.注意语言温和:讲清道理,并非真理的掌控者。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切入,讨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陪审员权利来源,提出真正的法律不可言说。朱祖飞律师通过引用维特根斯坦、杰尔苏、墨家兼爱说等名家理论,提出法学人人都在言说的原因就在于不可言说,而不可言说是指无法通过逻辑言说,是一种态度及理由表达。例如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相互制约;罪刑法定原则与“情节显著轻微”的自由裁量;不确定的条款与概念,各个平衡点体现在个案各判中。不同的价值体现决定法律是不确定的,自由心证针对事实,而自由裁量针对法律。

朱祖飞律师还提出逻辑理性主义法学之不足。洛克、柏拉图和罗索的人格同一性论证体现传统形式主义司法思维,而逻辑理性法学的不足在于价值和事实的两分。事实来自客观规律,是描述,可以证伪;价值来自自由意志,是评价,不可证伪。法学的体系建立在自由的基础上,价值的判断来自自由,与道德伦理有关,而哲学上的自由不可认识。康德将其归于理性主义,来自内心的价值判断无法归结,所以逻辑无法言说。法学无法回应对错,探究人文的基础,讨论哲学的自由,才能更好的理解法学的根基。

三、从实务中总结:尽理尊心

通过对日本、韩国、土耳其等国宪法中良知本体论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法分析,朱律师认为良知是先天知识、良知属于道德根源的假设而自由属于向善选择先天能力,最后朱律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良知本体论:尽理尊心,只有尽理尊心我们才能在坚持自己意见的时候,尊重别人的选择。我们才会深刻体会到部门法的不足之处,才能真正认识到审判独立的价值。制定法只是说服他人的法律工具,一旦多数人无法容忍,接受不了,那么制定法某个条文的说理对于特定案件就是无效的理性够不着的地方,只能让步于超理性(非理性)让步于直观判断,再进一步进行法律发现。

本次讲座过程中,朱律师和同学们进行了探讨,同学们也积极回应朱律师提出的问题,课程结束后,同学们认为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知识,纷纷鼓掌表达对朱律师的感谢。


朱祖飞律师简介

朱祖飞,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德恒温州争议解决专委会主任、温州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主任、温州市政法委执法监督专家智库成员,温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心学法学”理论建构者。2018年5月,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了朱祖飞律师专著《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