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2日,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刘士国教授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在我院模拟法庭就“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重大疑难问题”举行专题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学院钟瑞栋教授主持。
刘士国教授首先介绍了最新“民法典·人格权编(三审稿)”草案的主要变化,阐释了新增条文的法理依据与被删除条文的反对建议,进而分别从“人格权法是否独立成编”“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人格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安乐死与尊严死的立法选择”“个人信息控制权的法理”五个方面,详细讲解了当前“民法典·人格权编”编纂中的疑难问题与相关理论争议。
刘教授指出,在立法技术层面,人格权法独立成编是立法选择之一,却并非是唯一的选择,但从当前的立法精神、《民法总则》相关条文设计与人格权理论准备的情况考虑,我国已经具备了编纂独立“人格权法编”的条件。而在这场激烈的学术争论中,无论是赞同还是质疑其独立成编的学者,均对人格权编的编纂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立法草案也在争论中逐渐走向完善。对于是否有必要设立独立的条款以明确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目前学界尚未达成普遍的共识。刘教授认为,相较于人格权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的草案表述,将人格权编的调整对象界定为“人格尊严关系”,能够更有效地避免基础理论错误。而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立法不宜规定“安乐死”,以避免违背伦理,产生不必要的社会问题,但应赋予自然人选择“尊严死”的权利,这也符合自然人的自我决定权理论,有利于维护人的尊严。对于当前热点问题之一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刘教授详细讲解了经合组织马德里信息劝告八原则的内容,同时明确指出,“信息权”的概念内涵较大,涉及到其他多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在性质上是相对权,无须民法规定,人格权编宜设立“个人信息控制权”。刘教授建议,在该领域存在较多的新的问题,大多尚未形成学术共识,鼓励大家积极在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展开更为深入的研究。
在互动环节,刘教授分别回答了同学与老师们提出的关于“人格权是否具有处分权能”,“民法典各编是否有必要设立调整对象条款,可否删除民法典调整对象条款”,“苏联民法人身权理论对我国当前人格权法立法影响”等问题,现场讨论热烈,刘教授的回答博得了在场师生们的阵阵掌声。
互动环节结束,钟瑞栋教授代表法学院全体师生再次感谢刘教授带来的精彩学术盛宴,并热情邀请刘教授常来温大法学院讲座。刘教授向法学院资料室与老师赠送了自己刚刚编译出版的2017年大修改后的《日本民法典》,并欣然接受邀请,表示欢迎温大法学院师生到复旦大学法学院交流访问。讲座持续两个多小时,在场师生意犹未尽,期待未来能有更多的机会分享最新学术前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