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茅铭晨致函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李玉妹主任,就《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的第六十七条,即对有三次以上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拒不接受处理的行为设定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从六个方面分析了其存在的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违背、相抵触的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并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建议。
日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茅铭晨教授复函,称对茅铭晨教授反映的事项,“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及兄弟省市有关同志进行了沟通”,该条款确实“已经滞后于国家上位法”,并表示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将尽快启动条例修改工作,抓紧会同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等单位进行认真研究,并督促有关单位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及时提出条例修改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