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12日晚上,河北大学法学院苏永生教授应邀来到温州大学,在法学院301会议室为大家带来一场题为“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的学术分享,本次讲座由肖磊教授主持,法学院研究生和部分教师参加。
苏永生教授以“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为切入点,生动地讲述了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的乱象、衍生问题及其造成原因。苏教授结合目前罪过形式判断根据理论的局限性和普遍问题,指出将单一的行为论或者结果论用于判断所有犯罪的罪过形式的做法,极大地折射出责任主义的相对缺乏。对此,苏教授强调,为了实现刑法的全面评价和杜绝刑罚擅断,应针对行为犯和结果犯分别采用行为论和“行为—结果”论的罪过形式判断根据,让现场师生对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理论有了新的认识及思考。
肖磊教授总结指出,应当突破现行法规定的局限性,在理论分析时需各方面均衡比较以得出合理的结论。
苏教授的报告深入浅出,既有专业研究的介绍,更有对研发思维的启迪,现场师生就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等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探讨,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文/付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