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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承办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周年论坛暨2026年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

来源: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 发布时间:2026-10-13 浏览量:

2026年10月11日上午,中国法治实践学派20周年论坛暨2026年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年会在温州大学隆重召开。本次会议由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主办,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承办,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研究与评价中心、浙江省经济信息信用价格协会、浙江树人学院数字法治研究所协办。会议以“人工智能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为主题,汇聚民商法学界、高校及司法系统、企业等10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主议题展开研讨。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钱弘道主持开幕式。钱教授回顾了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形成历程,展望了人工智能背景下中国法治实践学派和商法研究的担当使命。

会议第一环节致辞。

温州大学党委书记钱强对与会嘉宾表示热烈欢迎,对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温大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各界同仁表示衷心感谢,并提出要引导师生学者走进本土龙头企业和市场一线提炼真问题,回应人工智能时代规则需求,加强青年人才梯队与实务协同培养,为浙江营商环境和法治浙江建设贡献商法智慧。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孙笑侠教授代表省法学会致辞并指出,今年是“法治浙江”20周年,作为重要发轫地和先行地,浙江是数字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优化、民营经济创新最为活跃的省份之一。商法研究如何更好回应时代命题、服务高质量发展,既是学术责任,也是实践要求。

第二环节主旨发言。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以“法治实践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构建”为题作主旨发言。他指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构建,始终扎根于中国治理实践,一系列创新实践,催生了数字法治、智能营商环境等全新命题。浙江依托民营经济沃土和数字化改革先行优势,在人工智能赋能营商环境、企业合同智能审查与风险预警、纠纷化解等方面形成鲜活实践,为构建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提供了源头活水。新时代构建中国特色法学知识体系,必须坚持实践导向、科技赋能、本土创新。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周庆将良好营商环境概括为“规范、便捷、经济”三个基本特征,从司法角度分析了如何保障人工智能发展,强调浙江法院针对类案不同判、审批程序效率不够高、司法审判不透明三大司法实务痛点,从“公平、公正、公开”维度精准突破,扛起智能化浪潮下的司法担当。周专委指出,人工智能在司法中只能做“配角”不能做“主角”,应明确“人人都是营商环境,案案都是试金石”的定位,要坚持人机协同、规则统一、程序规范和各方认同。

浙江省检察院检委会委员、二级高级检察官何成林介绍了浙江检察机关在数字检察方面的工作实践,提出要加大商事领域虚假诉讼的预防惩治,积极探索执行全过程监督。

会议第三环节宣读征文获奖名单并颁奖。

本次会议征文参与踊跃,共收到来自全国各高校、法检、律所等单位作者的论文194篇。与会领导为征文获奖作者颁奖并合影留念。

会议第四环节,理事增补,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秘书长、浙江树人学院数字法治研究所所长郭人菡教授宣读候选人名单,六位新理事当选。

第二阶段主题讨论环节。

由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温州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正主持,七位实务界与学界代表依次分享观点。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林越坚提出以回应型法治路径建构人工智能法律,强调以价值引领规范建构,将政策考量纳入设计变量,并结合最高院意见提出规则原则纳入基于产业支持的政策性回应,避风港原则引入“停止生成”机制、完善AI发展的版权制度。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建民指出,营商环境的核心正是稳定、公正、透明、可预期,AI在带来便捷高效的同时对商事秩序与可预期性造成了冲击,九月份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具有为市场划红线、亮绿灯的双重重要意义。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海龙以我省上市公司共同借款担保案为例,指出现有民商担保规则存在模糊,衍生出诸多值得探讨的实务问题,相关案例对优化营商环境与法律风险控制富有启示意义。

腾讯视频中心法务总监谭乃文提出,影视产业高度依赖版权保护,盗版侵权制约发展,呼吁落实平台责任、适用惩罚性赔偿,护航文化出海。

原野集团董事长李星涛强调契约精神是营商环境核心,认同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提出当前企业仍面临应收款执行难问题,呼吁法院加强平等保护。

温州大学商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挂职)柯莉拉基于450份裁判文书实证研究指出,上市公司股份代持协议效力认定存在分歧,主张区分监管与民事评价,构建精细化审查路径。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张浩法官基于250份裁判文书分析指出,股权转让机械适用民法存在问题,主张以商事特性调适规则,构建民商协同裁判路径。

10月11日下午举行专题讨论,该环节设两个分会场。

分会场一由温州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李勇军教授主持。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张琪围绕上市公司股东违反法定限售期转让股份的效力认定问题发言,提出应摒弃形式判断思维,以公序良俗为实质标准、以比例原则为检验,区分不同交易场景作出类型化认定。

平阳县人民法院的万里结合司法案例提出,应协同适用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司法,构建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与财产权双重保护体系。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陆超琪围绕新公司法第144条确立的转让受限股制度展开,指出当前规则细化不足,存在章程自制边界不明等三重实践困境,提出可从规范解释、司法审查、权利救济三方面补全规则。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陈天帆聚焦刑事涉案股权追缴难题,提出比例、最小损害、价值最大化三原则,兼顾追赃退赔与企业持续经营。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陈雯君结合案例与实证研究,梳理股东查阅权不正当目的审查分歧,提出细化规则等完善建议。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周永乐针对终本裁定适用出资加速到期的争议,区分两类情形提出梯级审查与举证分配规则,防范制度滥用。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朱哲男聚焦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模式,剖析股东名册生效主义与公司认可生效主义两大主流学说的缺陷,解读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不足,建议优化规则,明确公司未备置或无正当理由拒登名册时受让人的股权取得时点。

东南大学法学院凌博涵针对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凭证的裁判分歧,提出分层构建说明义务,引入动态系统论提炼五项评价要素,以此重构查阅规则并优化证明责任配置,兼顾裁判的说理性与可预期性。

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胡晓钰针对公务员投资入股效力认定的规范模糊与裁判分歧,提出类型化认定规则,区分有效、无效情形及继承赠与等特殊情况,平衡公职廉洁要求与自然人合法财产权益,衔接纪律处分与民事效力认定。

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杜颖指出,新公司法下调股东临时提案持股门槛后的董事会审查问题,认为当前存在审查边界模糊、依据扩张、股东救济不足等困境,提出程序形式审查、法定事由有限审查、商事判断不予审查的三层框架,并给出配套制度完善建议。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碎有和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陈景伟作与谈。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登宏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碎有对前五份报告逐一评析,发表了自己的见解,肯定了各代表提出的研究方向,指出各项研究均围绕规制与保护的尺度展开,呼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主题。

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讲师陈景伟结合相关议题延伸探讨,提出股权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应予以限缩以简化认定,分析我国公司法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制度选择逻辑,指出当前公司制度供给不足,建议借鉴域外成熟制度完善规则。

分会场二由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副教授李媛媛主持。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崔立华将 AI 越界交易分类分层判定效力,明确 ACT 协议仅具证据功能,提出六步审查法分配责任。

台州市临海市人民法院郑安祺梳理执转破数据壁垒,提出全链条数据共享衔接方案,推进司法协同治理数字化。

宁波市宁海县人民法院陈曙涛主张重复保险冲突约定原则无效,构建分级强制分配模式,平衡交易稳定与保险创新。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徐临临认为,要构建三步走递进挽救模式,实现庭外重组成果向重整计划的效力延续与程序衔接。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金诺提出执破联动的房企破产实物分配路径,兼顾破产公平清偿与财产价值最大化。

宁海县人民法院孔颖重塑涉企保全反担保审查标准,构建类型化分层体系,平衡债权保障与企业经营保护。

《农家书屋》杂志社记者赵要伟等溯源法治实践学派方法论,结合 AI 时代提出三项完善路径,以浙江样本赋能营商法治。

东南大学法学院付芷嘉区分数据融资客体类型,明确登记仅具证据效力,提出分层责任分配与制度构建思路。

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耿聪指出算法掠夺性定价规制困境,依托商法提出全链条治理路径,规范数字市场公平竞争。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赵盈泽明确 AI 辅助董事决策的归责结构,董事仍负决策义务,AI 提供者承担技术层面责任。

温州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王安棋提出 AI 董事双层协同治理模式,赋予其有限法律人格,构建场景化差异化治理规则。

浙江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浙江艺术职业学院教授郑智武和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浩进行与谈。

为期一天的会议圆满结束。本次会议广邀学界人士以及实务者为人工智能与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建言献策,为商法学发展注入新思考,贡献新的学术力量!

(一审:李媛媛,郑嘉莉;二审:郭人菡;三审:周一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