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瓯海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礼仪做客我院 “字斟句酌”为学生讲解公益诉讼实践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12-10 浏览量:

2021年12月8日下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员额检察官陈礼仪作客温州大学罗山法律实务论坛,并进行了“司法实践中对字词的理解和评价”专题讲座。法学院19级、20级本科生及部分研究生参与了本次讲座。

讲座围绕着检察机关四大检察业务展开,以实务思维进行案件分析,重点探讨司法实践中对字词的认定问题。

陈礼仪检察官首先以销售假茅台酒案为例,对比了“伪劣”与“假冒”二词。他认为,伪劣是一种故意掩盖不合格产品的欺诈行为,而假冒行为具有故意掩盖、欺诈这一伪造特性,却不具有劣质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假茅台酒”主要指假冒注册商标,假冒酒瓶,为了提高仿真度,用茅台镇类似工艺精心酿造的好酒、真酒。因此“假茅台酒”一般等于好酒,优质酒,真酒。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只有“伪”的行为,不一定有“劣”的行为。他提出,鉴于假茅台酒还具有使用的属性,对其处置,宜将真酒和假酒瓶区分开,集中销毁犯罪工具,对其中的优质酒进行保留。

随后,陈礼仪检察官以排污污染环境案为例,结合司法解释,对其中主观过错的认定进行详细解读。两高三部的座谈会纪要指出:“防止污染设施发生故障,发现后不及时排除,继续生产放任污染物排放的,认定为具有主观过错”。如何认定“放任”一词,值得讨论。他指出,在司法实践中,发生污水排放问题时,当事人之举动一般分为两步:第一是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第二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这个主观态度发生转变,就是在其手动加药后发现排放污水颜色异常后的行为和心理态度上。即,若不加约束,任由其发展,就应当认定为放任。

最后,陈礼仪检察官分析了某行政机关适用法律错误案,陈某行政纠纷化解案等行政公益诉讼案,对其中制度进行分析,并对优秀检察建议观点进行了展示。

陈检察官强调,纠正冤假错案是法治监督的核心,传播法治理念是法律人应当做的有价值的事情。我们要保持终身学习的态度,有自己的思考,不膜拜权威,时刻彰显法律人的素养。参与讲座的同学都表示受益匪浅,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