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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于飞教授应邀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0-09-24 浏览量:

2020年9月22日晚7点,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应邀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第一讲,私法名家论坛由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温州大学民商法创新团队协办。

于飞教授讲座题为《我国民法典中实质债法总则的确立和解释论展开》,本次讲座采取线上方式进行,由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主持,钟瑞栋教授、任江副教授与谈。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学生,温州市法律实务界代表以及全国各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共300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在对论题进行初步介绍后,于飞教授分别从五个部分向我们展示其观点。第一部分是债法总则的存在必要性分析,对债法总则缺失之弊进行说明,重点讲述了“参照适用”与“适用”之间的差异;同时通过剖析例外情况的存在否定债法存在之必要性这一观点,反向论证债法总则存在之必要。第二部分是我国《民法典》中的实质债法总则与债法体系,一方面《民法典》第118条第2款为我国债法体系奠定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典》第468条确立了我国实质债法总则模式。提出了合同编通则的债总化调整: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将原来合同式的表述修改为债法总则的表述;新增条文属于债法总则规定的统一使用债法表述,不使用合同法表述。第三部分是我国《民法典》实质债法总则的规则体系,详细阐述了识别的若干标准和我国《民法典》债法总则规定的具体识别与体系构建。第四部分则是对“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解释论探索,提出了三点:“根据其性质”并非指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的性质差异;债的不同标的的性质差异是“根据其性质”的重要内容;“根据其性质”应扩及“目的”。第五部分是实质债法总则的体系效益,分享了三点见解:可以将准合同概念置于一边,给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留下更宽广的解释和发展空间;悬赏广告不必作合同化解释;保持债的体系的开放。最后于飞教授强调,要认识到实质债法总则及债法体系的重要性,并呼吁我们按照《民法典》业已确立的实质债法总则和债法体系来发展我国的民法解释论。

整个讲座持续了将近三个小时,王宗正教授、钟瑞栋教授以及任江副教授对此次演讲予以高度评价,并与于飞教授进行了积极地互动,围绕着实质债法总则,对民法立法历史、民法体例和立法技术进行了讨论,并明确了法学方法论对于法学学习的重要性。同学们也踊跃提问,于飞教授慷慨解惑,把整个讲座推向了高潮。

讲座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