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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曹兴权教授应邀做客罗山讲堂·温州法治大讲坛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0-11-09 浏览量:

2020年11月5日晚上7点,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曹兴权教授应邀做客罗山讲堂·温州法治大讲坛,罗山讲堂·温州法治大讲坛由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温州大学民商法创新团队协办。

曹兴权教授的讲座主题为“公司法如何理性表达资本维持原则”,由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主持,赵金龙教授、李勇军副教授与谈。温州大学法学院的老师、学生,温州市法律实务界代表以及全国各地的法律专业人士共一百多人参加了本次讲座。

曹兴权教授对自己的讲座论题进行初步介绍后,以资本维持原则为主线分别从四部分分进行阐释,第一部分是法律表达资本维持原则的三大难题,曹兴权教授从实践出发,引入生活中的典型案例,生动形象的谈论资本维持原则。通过比较法角度,与美国、英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国的资本维持原则进行对比。曹兴权教授对《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进行详细的解析深入,引发思考,从而引申出资本维持原则的三大难题;第二部分是基于公司治理逻辑的解析,从资本维持原则保护谁、强制与自由的关系、强制策略三方面开启该部分的论述,提出了采取强制策略属于“例外的平方”,并得出启示:我们对资本维持原则的债权人保护功能不必过度期待,公司法对于债权人保护来说只是保护制度环节之一;第三部分是基于信用逻辑的期待,曹兴权教授从契约信用与信赖保护、资本维持原则中的信赖利益、信赖利益是否影响判断标准等方面进行论述,明确信赖基础是非理性变化之限制、抽象标准是规则之效用减损、个体判断是标准之必要、审查对象应从资产到行为、实质判断是消弭语词之误导;第四部分是修改公司法的建议,曹兴权教授从终极标准和具体范围的两大追问出发,提出修改公司法的建议。建议从体系内和体系外两个方面进行修改,体系内提出了将禁止行为分为一般行为和特殊行为的层级性规则,体系外针对资本维持原则与资本三原则中的其他原则、公司法与其他法之间等的修改提出了见解看法。

整个讲座持续了将近两个小时,王宗正教授、赵金龙教授以及李勇军副教授对此次讲座予以高度评价,并与曹兴权教授进行了积极的互动。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赵金龙教授对公司法资本三原则的缺陷和三原则之间的矛盾进行了梳理,同时赵金龙教授对中国公司法修改与未来发展也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李勇军副教授对曹兴权教授的观点予以高度评价,将公司法和破产法方面结合起来对资本维持原则进行了延伸扩展。随后,同学们也踊跃提问,曹兴权教授慷慨解惑,耐心回答同学们的提问,将整个讲座推向了高潮。

最后,整场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文稿:王亚萍 图片:汤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