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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周江洪教授应邀做客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第六讲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0-11-15 浏览量:

为进一步理解《民法典》合同编的立法精神,提高学生学习热情,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温州大学法学院特邀浙江大学社会科学院院长、光华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周江洪教授于11月12日晚上7点,就“《民法典》合同编中的重点问题解读”开展在线学术讲座。本次讲座为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第六讲,温州法治大讲坛·私法名家论坛由温州市政法委、温州市法学会、温州市律师协会、温州大学法学院主办,温州大学私法研究中心、温州大学民商法创新团队协办。讲座由温州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宗正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刘家安教授、温州大学法学院钟瑞栋教授、李勇军副教授与谈,近400人通过腾讯会议积极参与本次讲座。

周江洪教授讲座以“《民法典》合同编重点问题解读”为题,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展开:一是对合同编进行一个整体的概述;二是对于充当实质债法总则功能的核心条款的分析;三是多数人之债的体系构建及法律适用;四是合同的司法终止的理解与适用。

在讲座的第一部分周教授对合同编的编纂做了大致的梳理。周教授指出,我国民法典采用了以“法律行为”与“合同”为代表的“双中心”编纂方式。一方面,参考了“法律行为中心”的编纂方式,在总则编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来统筹各种法律行为;另一方面,在债的统合问题上,除了将侵权责任单独成编,以“合同编通则”来统合各种债,并设立“准合同”的合同编分编,体现了“合同中心主义”的追求。随后周教授通过对第593条、第587条、第960条、第966条以及第930条的修改变化,结合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上述条款的不同理解,对合同编的实质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进行了非常具有思辨性的学理分析,指出二者的区分其实是基于对上述条款的不同定性和不同解释路径而形成。合同编的增、删、改是客观存在的,但所谓实质性修改和非实质性修改的区分则是相对的,有时甚至是模糊的。

讲座的第二部分,周教授对充当实质债法总则功能的核心条款(第468条)适用中可能产生的体系冲突问题进行了见解独特的分析和论证。以第981条规定的管理人义务违反的责任承担及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为例,就无因管理中的管理人违反管理义务的责任承担问题,第981条为明确规定,依第468条的规定,似应适用合同编通则的规定。但问题是,合同编关于违约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若让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仅责任过重,而且不可避免地伤及普罗大众朴素的法感情。将其归于“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似乎也不免过于牵强。再以第1178条与第584条的适用为例,对于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编并没有规定可预见性规则,适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似乎更合理,但由于可预见性往往会被过错所包含,这对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提出了难题。若不厘清上述规则脉络就径行依第468条的规定,而将第584条所确立的可预见规则适用于对侵权责任的责任限制,至少是过于武断的。

讲座的第三部分是对通则编多数人之债规则体系整合及法律适用。周教授首先简单介绍了多数人之债的概念、分类、立法例等;其次,重点介绍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对于按份之债,周教授讲解了其概念、发生的原因、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与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又重点讲解按份之债的效力,强调了其效力的相对性,即各个按份共有人仅对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迟延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债务人不发生影响。具有启发意义的地方还在于,在存在着按份之债的双务合同中,在其中部分按份债务人未为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当事人因此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方当事人因此是否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目前民法典将按份之债的前提规定为“可分”,应按可分原理行使相应抗辩权。

对于连带之债,周教授首先提出了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连带之债的观点,比如数个受遗赠人依照遗嘱就遗赠所附的条件而承担连带债务。随后周教授对连带债务的效力做出进一步讨论,指出连带债务“对外连带,对内按份”的特征,又进一步探讨了连带债务的涉他效力问题。涉他效力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追偿权的问题。核心观点是就追偿权与因“相应地享有的”“债权人权利”之间的关系。通常认为,该“债权人权利”,是作为追偿权的担保而存在。也就是说,追偿权是基础性的、独立的权利,决定了作为法定代位权的“债权人权利”是否成立及其范围。在强调债务人追偿权的同时,周教授认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将这一抽象深奥的观点通过例证的方式阐明。

涉他性的另一个问题是:时效中断和完成对连带债务人而言是绝对效力事由抑或相对效力事由?对于中断而言,诉讼时效规定连带债务在诉讼时效中断上具有绝对效力,但周教授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理由是:第一,债权人积极向其中一人积极行使债权,不代表向其他债务人也积极行使;第二,容易使其他债务人丧失对时效制度的信赖。就时效的完成而言,周教授认为,如果只发生相对效力,那么债务人将会被追偿,这使得时效制度形同虚设;但另一方面,单纯承认绝对效力,会使得其他连带债务人时效完成而对该债务人也有影响,对债权人不利,与连带债权的担保功能不符。

多数人之债的最后一个方面是连带债权问题,对于连带债权,周教授主要解释了“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而不是超过受领份额),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的合理性。

讲座的第四部分,周教授着重对第580条第2款的性质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认为,这个条款并非有些学者所主张的“违约方解除权”,而是合同司法终止。最重要的理由是,合同解除权的基础不在于是否违约,而在于合同目的是否实现。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只能终止,第580条第2款正是为此而设。

在与谈环节,钟瑞栋教授临时邀请了正在听讲座的刘家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即兴参加与谈。钟瑞栋教授首先强调了体系构建对民法学习的重要性。体系构建包括大体系(宏观的体系)和小体系(微观的体系),周教授的报告就为我们提供了极好的借鉴。对于小体系的构建,可以如周教授对多数人之债的体系构建那样,通过寻找关联法条,进行规范整合,厘清规范的意义脉络,并在此基础上对这些条款的妥当解释与适用进行研究。对于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的理解,钟教授认为,二者主要是从债的对外效力来区分的,一句话可以概括:对外效力上才有按份和连带之分,对内都是按份的。因此,区分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是理解二者的关键。对于连带之债,应着重从债的同一性的角度来理解,无论是连带债权还是连带债务,其债权行使和债务履行都不能使对方的权益减损或者义务增加,数个连带债权人或者数个连带债务人必须让对方感觉如同一个人、一个债一样,各个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或者债务履行均能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直接的效力。而按份之债则应着重从债的相对性的角度来把握,因为按份之债本质上是数个债的集合,因此,各个按份债权人或者各个按份债务人的债权行使或者债务履行均不对其他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产生直接的效力。刘家安教授对于周教授分析的共同之债的必要性高度认可,对于连带债权(务)是否能涵盖可分之债与不可分之债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并且对于金钱之债推定为按份还是连带做出分析。李勇军副教授对讲座高度评价的同时又强调了体系化学习的重要性。

《民法典》的出台是我们国家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同时也使得民法学理论研究从立法论转向了解释论。面对《民法典》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如何进行合乎逻辑、合乎体系、合乎目的的解释尤为关键,这更加突出学说和判例的作用。正如周教授在讲座最后指出的,“法典竞争时代的中国民法典,决定一国民法学水准的并不仅仅是法典,更为重要的是学说和判例的水准”。路漫漫其修远兮,在解释论的民法之路上,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尤其是注重学说判例研究,提升自身专业技能,做新时代的“法律人”。

文案:康铭

图片:王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