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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山法学研习社第五期“共话《民法典》,喜迎民事权利新时代”圆满结束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1-01-04 浏览量:

2020年12月30日下午,温州大学法学院罗山法学研习社第五期“共话《民法典》,喜迎民事权利新时代”的主题讲座在北校区法学楼2-103室举行,讲座由何平副教授主持,钟瑞栋教授、李勇军副教授与任江副教授分别作主题报告。王宗正院长、缪心毫副院长、周湖勇副院长以及众多师生济济一堂,热情共话《民法典》。

在报告环节,钟瑞栋教授以“《民法典》的规范重整及适用”为主题,从宏观角度出发,通过背景、原因、演变过程等多个层面向我们介绍了与《民法典》相关的十个规定,深化了我们对《民法典》的认识。这十个规定分别是:不敢做出的规定(以同性婚姻为典型);不敢删除的规定(第206条);变相删除的规定(第1186条);重复规定(各分编的第1条);被删除的规定(原《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的规定);优化的规定(第1254条对《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优化);新增规定(第34条第4款为例);没用的规定(第1043条);错置的规定(第185条);缺失的规定(雇佣合同为例)。

李勇军副教授向大家分享了其对于《民法典》“英雄烈士”的界定与思考。他首先介绍《民法典》《英雄烈士保护法》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关于“英雄烈士”的规定,接着详细介绍了《民法典》第185条的由来,并以台湾“诽韩案”为例提出了对《英雄烈士保护法》中“遗属”和“英雄烈士”范围的扩大可能引发的社会问题的担忧。李勇军副教授就“英雄烈士”的范围如何认定展开了详细说明,提出“英雄烈士”应当解释为“英雄”和“烈士”两个单独的词汇,“英雄”应该区分杰出人物和非杰出人物,并将“已故”“近代以来”“典型事迹”和“正面评价”等作为“英雄”的认定标准,并就185条“等”字范围是否可以涵盖杰出人物、院士、科学家等问题提出了思考。此外,他还就近年来几件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烈士名誉权公益诉讼案件判决结果,阐述了目前此类案件民事责任承担不足的问题。

任江副教授以实证视角出发,从四个方面对《民法典》人格权编立法进行了评析。任江副教授认为,人格权编在编纂过程中过多关注了体例问题,却忽视了具体人格权制度的构造,导致司法裁判经验未能有效转化为立法,人格权编并未能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并以姓名权的实证研究为例对此做出了说明。同时,任江副教授认为,在探讨人格权时,不能忽视我国本土的新兴人格权益诉求,应当全面系统地梳理既有法定权利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发现问题的全面性与客观性。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老师、同学们与报告人进行了热烈的互动,就《民法典》法人制度是否合理、“英雄烈士”的内涵与外延、历史人物“批评”的界限、雇佣合同法定化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讨论。

最后,王宗正院长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总结,对以学术讲座的方式来迎接民法典新时代的到来予以充分积极地肯定。王院长寄语师生,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将正式实施,我国民事权利保护将进入一个新时代,我们对民法的学习与研究也会进入一个新时代,希望我院师生以此为契机,珍惜法典时代的宝贵机会,用自己的努力学习与更多的研究成果,为这个时代作出法律人应有的贡献。

文:蓝铁荣

图:白昌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