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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大学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实施细则(3月29日更新调剂要求)

来源:法学院 发布时间:2024-03-27 浏览量:

温州大学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实施细则


根据教育部印发的《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教学〔202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按照学校复试录取工作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温州大学法学院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教育部、浙江省和学校各项要求,遵循“按需招生、全面衡量、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和科学的才选拔理念,在确保安全性、公平性、科学性的基础上,统筹兼顾、精准施策、规范管理,积极稳妥做好我院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复试录取工作。

、组织机构

1.学院成立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院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硕士点负责人、纪检书记和学科带头人等组成。院长任组长,党委书记、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具体指导学院的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维护学院复试工作公平公正,并做好考生复试期间的解释和投诉处理等相关工作。

2.根据复试内容,学院成立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小组、专业复试小组和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小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由党委书记、副书记和辅导员组成思政考核小组进行考核。学院成立若干专业复试小组,每个小组由5名责任心强、教学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高级职称或相当人员组成,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另配1名秘书成立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小组,由3名外语听力和口语较强的教师组成,设组长1名,另配1名秘书。各复试小组在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负责确定考生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考核的具体内容、评分标准、程序,并具体组织实施。

、复试

(一)复试资格审查

复试前,学院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思想政治品德鉴定等材料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二)进入复试的基本条件

考生(包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

(三)复试比例

结合招生计划和生源等情况,实行差额复试,一志愿上线人数充足的专业、领域或方向,按照复试比例不低于1:1.2;一志愿上线人数不足的专业、领域或方向,先进行一志愿复试,一志愿录取不足时,再进行调剂,调剂复试比例不低于1:1.2。

(四)复试方式及内容

1.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和公共管理硕士(MPA)采取现场线下复试方式。复试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专业课笔试、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具体要求如下:

(1)专业课考核内容请参考《温州大学2024年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线下复试的专业课考核为笔试,时间为2小时,满分100分。如调剂生的初试科目与我校复试笔试科目相同,学院另行确定复试笔试科目。

(2)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各专业复试小组负责,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为20 分钟左右,主要考核考生的基本技能、综合运用能力、创新能力等。考核中结合考生毕业论文、科研成果等补充材料,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情况的全面考查。考核试题采用综合性、开放性的能力型试题,按优(95分)、良(85 分)、中(75 分)、及格(65 分)、不及格(35 分)五级评分计分。考核过程由秘书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书面记录,并妥存备查。专业复试小组5名考官对每个复试考生当场独立打出成绩,去掉1个最高分和1个最低分,其他成绩平均后作为该考生的复试成绩(百分制),由秘书填写《温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记录表》,记录表需由全体专家组成员签字。对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考核成绩记为不及格的考生,写出详尽评语。

(3)外语听力口语测试由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小组负责,根据《温州大学研究生招生复试中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实施方案》,对每位考生单独进行听力及口语测试,当场给出测试成绩,考生最后得分为该测试小组所有考官给定成绩的平均分。外语听力口语测试满分 10 分,直接计入复试成绩中。

(4)复试总成绩满分100分,其中专业课考核占30%,综合素质与能力面试占60%,外语听力口语测试占10%。

2. 复试过程中,由秘书对每位考生的作答情况进行现场书面记录,记录表需由全体小组成员签字,并妥存备查。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复试全程录音录像。

3. 复试人员在复试中要严格执行复试程序和复试标准,复试小组成员应当现场独立评分,提高复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证复试质量。

、调剂

(一)调剂要求

1.调剂考生应当符合教育部规定的调剂基本条件和温州大学2024年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招生专业目录中规定的具体要求。

(1)调剂考生的分数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复试分数线。考生调入专业应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2)调剂法学硕士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应在法学一级学科目录内(专业代码前4位为0301),外语考试科目为201英语(一)。

(3)调剂法律(法学)专业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应是法律(法学),调剂法律(非法学)专业的考生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应是法律(非法学)。

(4)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2. 接收所有调剂考生(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应当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未通过该系统调剂录取的考生一律无效(各加分项目考生可除外)。

3. 学院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学院按考生初试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同等条件下,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的考生优先。禁止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禁止按单位、行业、地域、学校层次类别等限定生源范围,禁止设置其他歧视性条件。

(三)调剂工作程序

1. 学院根据学校的复试录取办法和专业要求,制定复试、调剂、录取细则,报研究生院审核后,于调剂系统开通前在学院网站上予以公布。

2. 考生登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向我校提交调剂申请。

3. 学院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筛选调剂考生情况,确定复试名单并报校研究生院审批后,通知考生复试。

4. 学院将复试合格同意拟录取的名单及时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核后,再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给调剂考生发送待录取信息,调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同意待录取。

五、体检与心理健康测试

体检根据教育部规定安排在拟录取后。考生自拟录取之日起2周内向学院递交在当地二甲以上公立医院所做的体检证明材料(体检报告有效期以复试时间为准,半年内有效)。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执行。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待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安排进行入校体检。经学校体检不合格者,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考生须参加心理健康测试,心理健康测试采用在线测试形式,测试结果不计入总成绩,但作为录取工作的重要参考。

六、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1.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当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2. 学院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学院上报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3. 复试前收集考生的思想政治考核表、思想政治品德和学术诚信承诺书,并由思政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思想政治考核表:应届生由在读高校所在院系党总支审查盖章;在职人员由人事关系所在工作单位负责政治工作(人事)部门审查盖章;无工作单位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负责政治工作部门审查盖章。对个别考生单位开具的思想政治考核意见有疑义的,采用电话、个别函调等形式进行确认。

4.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七、录取

(一)录取方式

1. 第一志愿考生和调剂志愿考生分别进行复试,分列排序。

2. 考生成绩计算公式:参与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和法律硕士(非法学)复试考生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5)×60%+复试总成绩×40%。参与公共管理硕士(MPA)复试考生成绩计算公式:总成绩=(初试成绩/3)×60%+复试总成绩×40%)。总成绩高者排名优先;总成绩相同的,复试成绩高者排名优先;若再相同,综合素质与能力考核分数高者排名优先;若再相同,外语听力及口语测试成绩高者排名优先。

3. 若因招生计划追加或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录取资格,则按总成绩由高到低依次补录取,补录取考生如已接受其他招生单位的待录取通知,不予录取。

4. 考生对复试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议。经调查属实的,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复试小组进行复议。最后确定的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上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审核。

(二)不予录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或录取资格无效:

1. 报考条件资格审查不合格;

2. 复试不合格者(低于60分);

3. 同等学力考生加试不及格(低于60分);

4. 体检不合格;

5. 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6. 应届本科毕业生,录取当年入学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八、参加复试的考生需提交的材料

根据教育部规定,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应当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参加我校复试的考生除提供《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反面在同一张纸上,注明“研招复试资格审查用”)、《温州大学2024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考生资格审查表》外,还需提供:

1.《温州大学研究生招生思想政治品德鉴定表》。应届生由考生就读学校所在院系的政治工作部门盖章;社会考生由工作单位盖章;毕业后暂未工作的,可由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居委会盖章。

2.应届本科毕业生:提供大学阶段成绩单原件或盖红章的复印件,须所在学校(学院)教务部门加盖公章。还需提供完整注册后的学生证(高校教务部门颁发的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的打印件(来源地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

3.往届本科毕业生: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若有)及复印件以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打印件(来源地址:https://www.chsi.com.cn/xlcx/bgcx.jsp)或 提 供 教 育 部 《 中 国 高 等 教 育 学 历 认 证 报 告 》(https://www.chsi.com.cn/xlcx/index.jsp)或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国外学历认证报告》复印件。

4.报考我校公共管理的考生,所提供的学历证明材料的时间应与我校报考条件中的要求相符。(本科毕业生应在 2021年9月1日前毕业;达到大学本科毕业同等学力的毕业生应在 2019年9月1日前毕业;硕士或博士毕业生应在 2022年9月1日前毕业)。

5.一志愿报考我校且具有复试资格的应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需携带初试时我校审核盖章的学历、学籍核验扫描件、成绩单方可复试;在 2024年 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的应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复试前应在我校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6.考生若有科研论文、科研活动证明、工作业绩、专业技能相关等级证书、获奖证明及其它可以证明考生本人能力水平的材料,复试时提交专业复试组。

7.“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还应提交本人《入伍批准书》(入伍时间在入学之后)和《退出现役证》。

8.报考我校非全日制的考生:须有工作单位,并签订定向培养协议,原则上要求考生在拟录取后一周内办理完成,并 EMS 寄送温州大学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

九、信息公开

(一)信息公开网址

复试录取办法、考生成绩、复试和拟录取名单、咨询及意见反馈渠道等重要信息在学校及学院网站及时予以公布。

学院网址:电子邮箱:fxyzs@wzu.edu.cn

(二)录取公示时间

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十、时间安排

一志愿考生复试时间安排在3月29日-30日。调剂考生复试安排在4月8日-28日进行,由学院报研究生院备案后组织实施,具体调剂复试时间由学院通知参加调剂复试的考生。

十一、复试监督及违规处理

1.复试监督:学院领导和所有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应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遵纪守法,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复试结果全面负责;党委书记和纪检书记对复试工作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同时实行信息及时公布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受理考生的投诉和申诉。

联系电话:0577-86680979

监督举报邮箱: fxyzs@wzu.edu.cn

2. 违规处理:对在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 3 个月内,招生单位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二、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