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分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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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温州大学校友总会法政学院校友分会,简称法政校友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温州大学法政学院(以下简称法政)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温州大学法政学院校友之间的联系,为法政学院的建设、为母校的发展、为祖国的繁荣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温州大学校友总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浙江省温州市茶山高教园区温州大学北校区法政学院。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校友与母校之间以及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络;
(二)建立校友联系网络和网站,编辑出版校友刊物,举办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三)充分利用校友渠道,加强信息沟通,在科研、人才培养等方面促进法政学院与校友所在地方和单位开展合作;
(四)协助法政学院拓展办学资源,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学系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五)协助法政学院搜集、整理校友资料。

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温州大学法政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名誉学位者和温州大学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均为本院校友。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本会的决议;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会提供校友的有关信息; 协助母校广泛联络海内外校友,为母校筹资办学出力献策,为法政学院的改革与发展争取各种形式的支持。

第三章 法政校友分会负责人产生、免除和任期
第十条 校友会负责人一般应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提名,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免除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领导本会及其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理事会一般每二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2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本会聘请顾问若干人,指导本会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校友捐赠; 母校资助、法政学院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3年5月18日法政校友分会成立大会表决通过,核准生效。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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